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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和解已经履行完毕,迟延付款造成的损失就再也不能起诉吗

执行和解约定的款项终于全部付清,但付款迟延给债权人造成了另有证据的损失,还能起诉吗?执行和解规定第十五条明确,履行完毕后因迟延履行、瑕疵履行受损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执行法院另行提起诉讼。它允许依法审理剩余损害,不是把已经结清的原债本金重新执行一遍。

完全履行与准时、合格履行不同

先取得和解全文、各期应付日、实际付款与最后结清记录,确认确实已经履行完毕。仅收到部分本金,或者其他约定义务尚未完成,与本条讨论的状态不同。

支付总额达到约定数,不一定表示每个履行节点都符合约定;但有某次逾期,也不必然证明存在同额损害。应把是否全部履行、是否迟延或有瑕疵、造成什么后果三项分别审查,不能只凭心里觉得耽误了就列一笔费用。

第十五条给出向执行法院另诉的路径

执行和解履行完毕,法院依法作执行结案处理;第十一条对履毕后申请恢复原文书规定不予恢复。第十五条则保留针对迟延、瑕疵损害另向执行法院起诉的路径,两者解决不同请求。

起诉时应明确基于和解履行中的哪一违约、请求哪种责任,不把原裁判曾列但和解已依法处理的余额不加分析地全部抄入。不能既称约定全部履行,又要求法院按未履行本金继续扣款来补偿新的损失。

损害计算需要具体证据与因果关系

可核实际增加的合理费用、真实损失及与迟延的联系。第三方合同、付款和费用凭证应前后对应,区分本来就会发生的支出与因这次违约额外增加的部分,不凭一张内部总表推算全部营业损失。

和解中如果已处理相应责任、约定结清或保留事项,应完整披露并依法解释,不能只提交付款条款而隐藏另有清算安排。请求违约金或其他约定责任,还应核约定内容、效力及相应法律规则,不能以第十五条本身代替金额依据。

已获补偿、可避免损失不能重复加入

已经收到的赔偿、折让及针对同一损失的其他利益,应据实核算。民法典关于违约责任、损失及合理减损的规则,也要求请求与真实后果相符,不因债务人曾拖延就把所有后续经营困难都交给其承担。

可形成和解义务、实际履行、违约影响、已补偿与剩余请求五项材料。选择另诉时还应核相应期限和证据保存,不能把执行结案理解为永远有权随时追索。履行完毕关闭的是已经处理的执行任务,具体迟延或瑕疵损害是否仍有依据,应通过适当诉讼请求接受审查。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十一、十五条(2020修正):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282661.html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五百八十四、五百九十一条: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23318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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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