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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起诉履行执行和解,原案查封会随着终结执行全部失效吗

执行和解没有履行,债权人选择就履行和解协议起诉。执行法院受理后,如果终结原判执行,原有查封是不是必须全部先解除、再从头申请?执行和解规定第十四条明确,法院可以裁定终结原生效文书的执行,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自动转为诉讼保全。这项衔接不能误读为财产控制当然永久有效。

先核选择的是履行和解之诉

第九条允许在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时,选择申请恢复原文书,或就履行和解向执行法院起诉。要明确当前请求基于哪份义务、法院受理的是什么案件,不把一封要求继续付款的函件当作已进入新诉讼。

两条路径不能任意同时重复实现相同债权。第十三条规定恢复执行后,对申请执行人就履行和解提起的诉讼不予受理。选择前应核执行状态和原、新义务差别,不能只因新和解金额有优惠便把双方有利部分拼成双重请求。

受理后,终结原执行是法院可以作的处理

第十四条的节点是执行法院受理履行和解之诉之后,法院可以裁定终结原生效文书的执行。不是当事人刚准备起诉、材料仍在草稿阶段,原执行便自动终结,也不是任何与债务人有关的另案受理均触发本条。

应取得正式受理及相关裁定,核原案和新案之间的衔接。原判决并非因一份和解起诉状被当然撤销,程序转向与执行依据实体效力不能混为一谈。

既有控制措施自动转为诉讼保全

本条明确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自动转为诉讼保全。不能仅因为原执行终结,就忽略该规则,要求先无条件释放全部财产,再等新案件重新抢占控制位置。

当事人仍可向法院提交现有财产、文书、协助执行反馈和到期信息,请其核对记录及落实。自动转化不表示可以额外冻结原来未控制的其他人财产,也不意味着新的诉讼请求金额可以不经审查任意扩大控制范围。

转化后继续管理期限、余额和权利负担

原有措施是否有效存续、是否需要依法办理续行、部分付款后范围是否仍相当,都应跟踪。不能把自动转为保全理解为无限续期,也不能把债权人原先同意解除的措施,当作仍在执行中而自动恢复。

已收款、其他案件顺位及案外人权利应如实说明。可制作原执行控制清单、受理与裁定节点、新案请求及后续期限表,让法院和当事人能够核查。选择履行和解之诉时,制度提供了财产控制衔接,但最后能否支持请求、保全怎样维持及实际受偿多少,仍须依法判断。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十三、十四条(2020修正):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28266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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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