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和解约定支付金钱,债权人却无正当理由拒收,债务人除了向有关机构依法办理提存,是否还可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和解规定第七条给出了金钱给付向执行法院申请提存的路径。它与把钱放在自己账户、转给朋友保管不同,也不能用一份申请截图宣布所有债务已经清偿。
向执行法院提出的是什么请求
第七条规定,执行和解履行中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情形,可依法向有关机构申请提存;和解约定给付金钱,债务人也可向执行法院申请提存。因此应说明原执行案件、和解金钱义务、拟提存金额和实际履行障碍,而非只请求法院随便收一笔钱。
先与执行法院依法核实办理及交付安排。案件有法院指定收款路径,与已经依法接受提存并记明所对应义务,是不同事实;不要向网上陌生账号转款,或由律师个人账户暂存后便对外宣称法院已收。
受领障碍与金额争议要分清
无正当理由拒收、债权人下落不明等法定障碍,与债务人只愿少付或附加放弃其他权利条件不同。提交和解、付款准备、账户退回、催告和拒收记录,解释原本怎样可以按约履行、为何受阻。
债权人明确表示金额不足或方式不符时,应具体核查理由,不以对方没有接受一切条件就说其无理拒收。提出真实履行及保存证据,是申请路径的基础,不能用有足够存款替代全部事实。
获准办理后,实际交付和范围仍需有记录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一条规定了提存成立及相应范围视为交付的效果。应依有权机关的具体安排完成资金交付,保存载明金额、日期、案件及对应债务的凭证,不能把已经预约、已经提交材料等同于成立。
若本金、利息或多期给付有争议,应分别说明,已支付部分不得重复提存。仅处理一部分,不自然使其余义务消灭;钱款来源或交付状态有疑问时,也应及时核实正式记录,而不是私下让另一人再代付同一笔。
提存结果应进入和解履行与执行审查
将正式办理结果及履行明细提交案件中使用,发生是否违约、是否恢复执行的争议时,才能准确判断已经履行的范围。第十一条对正在依约履行、尚未到期等不予恢复情形有规定,最终仍需结合真实履行状态核查。
通知、领取等后续事项应依法律和办理要求落实。提存不是申请人取得全部争议胜诉的承诺,也不是债务人可以自行选择的长期拖欠账户。适当的成果是把拒收障碍、法院申请、实际交付及执行记录衔接起来,使一方拒绝接收不致只留下难以核验的口头争执。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一条(2020修正):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282661.html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五百七十一条: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23318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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