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中双方约定用一套房屋抵偿判决债务,债权人想请法院直接出具以物抵债裁定,以便完成权属转移。执行和解规定第六条明确,法院不得依据以物抵债执行和解协议作出以物抵债裁定。协议可以依法审查和履行,但不能把自愿达成的交易,直接改装成法院依法强制处置形成的裁定。
先确认现有的是和解协议还是执行裁定
两份文件都写以物抵债,性质也可能不同。双方协商财产、抵偿数额和手续,是执行和解;法院依法经相关执行处置程序作出的抵债裁定,则有其法定条件。不能只因执行人员在场协调,便推定协议已成为后一种文书。
应核原判义务、协议全文、法院目前作出的文书和已履行状态,明确尚欠什么。原判只确定金钱债务,不能因新增协议里写了房屋,就说生效判决早已直接判房归债权人。
第六条禁止的是依该协议直接作抵债裁定
这不等于宣布所有以房抵债和解都无效。协议是否真实有效、房屋是否有权处分、如何办理交付登记,应按具体法律关系处理。不能以法院不得直接出裁定为由,反过来认定自己可以完全不履行已经合法作出的承诺。
同样,双方愿意签字、价格已经谈妥,也不能要求执行法院绕过相应程序出具一份具有不同法律效果的裁定。想降低手续成本,与是否存在作出特定司法文书的依据,需要分别判断。
履行方案须覆盖产权、负担及交付
查明产权人、处分权限、抵押查封、共有和其他真实权利,明确谁负责依法办理过户、先后顺序及不能办理时怎样处理。签了一份协议,并不能抹去案外人的合法权利,也不能保证登记机关必然办妥。
抵债金额、已交付款项和原债抵扣节点应清楚对应。尚未完成约定手续,与已经依法履行完毕有区别;不宜在房屋仍无法转移时就签下无条件全部结清文件,也不能已经取得全部约定利益后重复索取原债全额。
未履行时依法选择救济,不能自行制造裁定
第九条规定,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文书,也可就履行和解向执行法院起诉。选择应考虑原文书义务与新协议义务不同,不能要求恢复金钱判决时自动执行所有新添交易条款。
已经履行部分应依法处理,其他救济条件和期间也需核对。可交付的方案是和解性质、可转移财产、履行节点和违约路径,而不是要求当事人先签一份协议,再把法院必须出具抵债裁定当作履行保障。真正需要强制处置的,应另按其法定条件推进。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六、九条(2020修正):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28266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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