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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书写房屋无抵押却早有抵押,暂缓未到期能申请恢复执行吗

如果向法院提交的执行担保书写明房屋没有抵押,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后却查到早已存在抵押,是否必须等暂缓期满再处理?执行担保规定第九条允许在担保书内容与事实不符、且对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产生实质影响时,依其申请恢复执行。不是任何文字差错都自动恢复,也不是发现不一致便可以自行处分房屋。

比较的是担保书真实记载与客观事实

取得完整担保书及相关附件,核担保财产身份、权属、既有负担、担保范围和提交时间。不能把亲属私聊中一句没有问题,直接当作已经写入担保书的明确事实;也不能只截取有利的一页,忽略附件已如实披露抵押。

对所称原有抵押,可依法取得登记和债权资料,确认设立、存续及实际担保范围。担保形成前已经存在却未如实记载,与后来发生新的负担,是不同时间线;不能用今天的状态直接证明过去担保书必然虚假。

不一致还须对合法权益产生实质影响

第九条把内容与事实不符和实质影响并列。应说明真实负担为何降低担保可实现价值、影响本次债权保障,不能只列出一项信息差异就认为所有条件成立。

例如,房屋估价、在先负担及可处分权益应结合真实材料核对,而非用出售宣传价减去一个未知债务数。遗漏的内容已由其他有效安排覆盖,或只是不会影响实际保障的笔误时,与严重隐瞒权属负担需要分别评价。

请求恢复由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出

申请可列原执行依据、暂缓决定、担保书具体记载、不符事实证据及权益受影响的解释,请法院依据第九条审查。该条不要求一律等到暂缓届满,但是否符合条件、采取哪些恢复措施,仍由法院依法判断。

提交申请不等于恢复已经完成。应跟踪正式决定,收到补充说明通知及时回应;不能靠电话指责担保人替代申请,也不能私自扣车、换锁或公开传播无关个人信息迫其偿还。

后续风险与原有虚假记载分别整理

暂缓期间担保人转移、隐藏、变卖或毁损担保财产,第十一条另有依申请恢复并依法执行相应财产的规则。它与第九条担保书事实不符,是不同的事实基础;不能把市场正常跌价都写成担保人毁损。

对担保人主张的更正、补充担保或真实付款,也应据实提交,由法院判断其影响,不能把补交一份说明就当作原问题必定全部消失。最终材料应形成记载、真实状态、保障缺口与程序请求四项对应,让法院能够判断是否继续暂缓,而不是只用担保看起来不可靠作结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十一条(2020修正):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28266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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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