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责任保险后,因保险事故被受害第三人起诉,已经支付的诉讼、仲裁及合理防御费用一定只能自己承担吗?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符合该条条件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它与赔付第三人的损害金额不是完全同一个问题。
先确认是第三者损害引起的保险事故争议
该规则针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应核保单、被保险人、事故、索赔和程序材料,不能把所有企业官司都算入责任险,或把自己向保险公司追讨理赔的诉讼费用直接当成同一类。
事故是否在保险期间、是否属于承保责任和除外事项,应按具体合同与法律审查。第三人提起请求不等于其所有指控已经成立,但被保险人也不能不通知保险人,等争议结束后只拿一张总账要求报销。
先读费用约定,再核实际必要与合理
第六十六条明确保留合同另有约定。应核费用种类、限额、是否占用其他保险额度,以及律师选择、和解和事先同意等实际条款;涉及格式条款效力和提示说明的,另按法律处理,不能只因合同里出现限制就一概肯定或否定。
法律所指仲裁或者诉讼费用及其他必要、合理费用,不等于无论金额和用途都全额支付。某项律师费、专家费是否适用,应说明与本次抗辩的关联、工作内容及支出依据,不把日常顾问、另一案件或者明显重复工作混在其中。
付款和程序记录需要具体对应
可保存第三人起诉或仲裁材料、送达、与保险人的通知及回复、委托合同、费用明细、实际付款和相应工作成果。只有口头报价或尚未发生的估计,与已经支付的费用不同;一张总票也可能不足以说明不同工作的实际构成。
如果费用由关联公司先垫付,应说明真实付款关系与是否已返还,不让同一支出被不同主体重复请求。争议解决后还需核法院对诉讼费承担的处理、实际已回收部分与保险支付,防止把本已由其他方支付的金额再次计入。
将事故赔偿、抗辩费用和保险拒赔分别列项
向保险人提交时,可分别列第三者责任、已赔款和本次费用请求,各自附合同与证据。不能以抗辩费可能受保便保证第三人的索赔一定属于承保,也不能因第三人最终未获全部支持,就不经审查认定必要抗辩支出全无意义。
万盛被保险人收到外地法院或仲裁材料,应先核应诉时限并依法办理,保险沟通不能代替正式答辩。保留依法合理控制费用的记录,能帮助解释支出必要性;发生保单解释争议时,应针对具体约定及真实履行提出请求,而不是仅以购买过保险作为全部诉讼成本转移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