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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债务免除,债权人还能坚持欠款已经消灭吗?

债权人表示免除欠款后,债务人仍明确要求依法清偿,是否只能接受免债?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五条为债务人保留了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可能。判断不能只看债权人已在账上核销,还应确认免除的真实意思、到达以及债务人是否及时作出拒绝。

先辨明是免除还是暂不催收

免除针对相应债务的消灭,暂缓收款、延期对账、暂不追究或者会计核销,未必具有同一法律意思。债权人说以后再说,不能未经解释便按全部免除;债务人也不能把对方停止催款当成当然不欠。

应核原始合同、债务余额、完整沟通及作出表示者的权限。公司经办人有收款权,不一定有全部减免权限;有多个债权主体时,一个人也未必能处分其他人的份额。尚未确定的免除范围,不能由任一方用自己的账目替对方确认。

拒绝应在合理期限内有效表达

法律没有为所有免除规定统一的若干天。合理与否需结合通知方式、内容、事务复杂程度和当事人知情等事实判断,不能把本人从未收到的内部决定之日,机械当成其拒绝时间起点。

明确表示仍按原债务履行,与只询问为何减免、核对税务或请求说明范围不同。债务人希望拒绝时,可针对具体债务、免除表示及自身选择书面回复,并保存到达记录。拒绝的真实内容若尚有争议,不宜事后倒签一份早已作出的声明。

部分拒绝和附条件方案要分别理解

免除本金、利息或者特定费用,其范围需要清楚。债务人拒绝何项、是否接受其余部分,应按具体表示和法律判断;不能用一句拒绝优惠就自动扩大到所有相互独立合同。

如果双方谈的是按时付部分款便结清的交易和解,其成立和履行还涉及双方合意及条件,不宜直接套成单方免除。债务人提出另一个付款方案,也不必然等同于接受原免除;应明确是否只是协商,避免把讨论中的方案登记为已经消灭全部欠款。

清偿安排与争议记录应相互一致

在合理期限内有效拒绝的,不能仍以免除已经完成为由否认相应原债务;债权人亦应依法处理受领。具体付款仍需核到期、金额及合法收款对象,不宜故意向错误账户付款以制造已清偿的外观。

万盛当事人可形成一页记录,列原债务、免除内容及到达、拒绝内容及到达、后续付款与余额。这样能把本人自主选择和客观履行分开核验,也避免债权人内部核销、对外免除及债务人真实拒绝被混写成同一件事。发生诉讼时,应提交完整连续材料,而不是只截取对自己有利的一句聊天。

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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