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已经到期,许可方仍按原合同向企业开具下一年度专利许可费账单,企业是否必须继续支付?应先核专利权的真实状态、费用对应的实施期间和合同所包含的其他内容。专利到期影响的是以该专利权为基础的实施许可,不能据此推导过去合法发生的费用一律不用付,也不能将其他服务任意改名为继续买专利许可。
专利实施许可有法定存续边界
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五条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仅在该专利权存续期限内有效;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被宣告无效,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再与他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合同写了一个更晚的终止日期,并不能延长专利权本身的法定存续期间。
先按专利号查询权利状态和相关公告,确认谈的是同一项权利、哪一天届满。申请日、授权公告、合同签署及许可起算不是同一个时间;同一产品可能涉及多项权利,也不能只查其中一项便认定全部已经到期。对查询材料的日期和对应范围应保留记录,不凭宣传页上的有效专利字样代替核实。
到期后账单与到期前已发生欠款分开
账单晚于到期日出具,不代表其中全部费用都属于到期后的新许可。按历史销量结算、约定延后支付或分期支付的既有使用费,需要查真实计费期间和形成依据。企业不能只因付款日较晚,就当然免去专利存续期间已经合法产生的义务。
反过来,许可方将到期后的生产继续按该专利许可计费,也不能只凭企业仍在使用原技术方案便要求照付。计算表宜列专利状态、实施期间、适用费率、计费基础、已付款及争议余额,不把多年款项合成一张看不出期间的续费单。逾期责任等仍以真实成立的债务和合法约定为基础。
一份合同包含多项内容时逐项核查
合同可能同时涉及其他仍有效的专利、未公开技术秘密、软件使用、设备维护或技术指导。各项权利和服务是否真实存在、是否独立履行、价格怎样确定,应分别分析。不能因其中一项专利届满就把所有已提供的合法服务一概归零,也不能在发生争议后才虚构新的技术秘密项目补足原许可费。
技术秘密还需具备依法保护的事实基础,不能把专利文件已经公开的内容仅换名称便要求永久保密收费。继续使用某项软件或接受维护是否另有合法许可和收费依据,也应核具体权利人及合同,不将一份历史专利合同当作对任何后来工作都可收费的授权。
预付款和过渡安排需要具体结算
企业提前付了跨越届满日的一笔费用,应核款项对应的期间、权利组合、已实际履行及依法应作的返还或调整,不能简单按日平均便保证退款数额。许可方有真实交付和合法收费基础的部分应如实列明,未发生的项目也不能用一句不可退款当然全部保留。
到期前后双方另行协商继续技术服务,应把服务内容、期限和报酬写清,不再将已经届满的专利包装为仍有排他保护。专利被宣告无效与自然届满还涉及不同规则,不能借到期结算顺便宣布所有历史合同均从未有效。对需要另行审查的效力和责任,应按实际事实分别处理。
先确定还有什么义务,再决定支付哪一笔
万盛企业可带上许可合同及附件、对应专利状态、计费报告、发票和已付款,与许可方逐项确认到期前欠款、到期后项目及其他权利服务。暂有争议的数额不等于所有保密、资料保管或其他合法义务都自动解除,双方也不宜公开对方未获授权的技术资料施压。
结算说明应能回答收费依据哪项仍存在的权利或实际服务、对应哪个期间、哪些已付和待付。以明确权利状态和真实履行为基础,才能避免企业为不存在的新专利许可反复续费,也避免将专利到期错误理解成任何历史报酬和其他合同义务都无需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