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货物已在运输途中,卖方又将其转卖给第二买家,途中遭遇意外损失,第二买家说还未签收所以不承担。是否成立,不能只套普通交货前后规则。民法典第六百零六条对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有专门安排,同时还需核双方约定、货物对应及是否存在故意隐瞒损失等情况。
先确认是真实在途货物买卖
核合同成立时货物是否已经交由承运人运输,以及转卖指向哪批货。卖方只是准备以后发货、自己送货或口头说货在路上,未必当然符合该条。还要分清第二买家与谁订约,前后买卖、运输及代销关系不能混作同一笔。
运单、车次、箱号、批号和数量应对应。只是出售未来可提供的某种货物,与已确定运输中的特定一批不同;大量同种货混运时,不能在损失发生后才任意将受损部分划给第二买家。
没有另行约定时,风险从合同成立起转移
第六百零六条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在途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因此,尚未亲手签收,不必然意味着风险仍全部在卖方,也不以第二买家后来付清全部价款为统一起点。
风险负担、所有权是否已经转移、付款是否到期以及承运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不同问题。由买家承担某类意外风险,不代表承运人有过错便可免责,也不意味着卖方任何不符合约定的交付都不用承担责任。
卖方隐瞒既有损失不能简单转嫁
现行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对出卖人在订约时知道或应当知道在途货已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方的情形有专门规定,买方主张由卖方负担相应风险的,法院应予支持。应核异常通知、检查、物流记录及实际知悉时点,不能把明知已坏的货包装成后来偶然出险。
反过来,仅因卖方比买方先收到事故消息,也不自然证明订约之前已经知道。时间线应具体到合同成立、损失发生及通知到达,不能将先前承运人交接与后来交易日期混排。双方另有风险约定,也需依法审其真实内容及效力。
事故后把保险、运输和价款衔接清楚
及时保存货物状态、事故、承运和保险资料,依法采取合理减损措施,不因争谁承担便放任可避免损失扩大。保险受益、赔款领取及运输索赔权限应按合同和法律确认,不假定谁先报案谁便独占全部赔款。
已经获得赔款或替代交付,应与同一损失结算对应,不能重复获偿;质量问题、数量短缺及事故损失也应分别记录。卖方承诺协助索赔的,应真实提供必要资料,不借风险转移扣留一切物流单据;买方也应合理配合核查。
万盛企业购买在途货物,可以在订约时明确批次、当前位置、风险起点、已知异常和保险索赔安排。真正要核的是哪一份合同在何时针对哪批货成立,不能只说车还没到,亦不能单凭在途二字把所有损失一概推给新买家。时间、货物和具体风险对应,才能得出有依据的结算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