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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委员会能获全权处理授权吗,哪些破产事项仍要由会议决定

债权人多、会议组织成本高,能否一次表决授权几名委员会成员处理今后全部事项?企业破产法允许设立债权人委员会,但委员会不是债权人会议的无限替身。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明确,不得作出概括性授权,委托委员会行使债权人会议所有职权。效率需要在法定授权边界内实现。

委员会的产生先有成员与法院认可要求

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委员会,由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成员不得超过九人,并应经法院书面决定认可。不能由几家债权额大的公司私下建群,就宣称已经成立法定委员会。

成员身份、选任及认可文书应与实际名单一致。职工或者工会代表的参与不能被一概省略,也不能把某位成员的代理人员数量当作委员会额外席位。是否设立、由谁组成及其后怎样履职,需要真实记录。

可以委托的事项有具体范围

解释(三)第十三条对应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五项,即申请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费用报酬,监督管理人,以及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营业等会议职权,可依法委托委员会行使。

该条同时禁止概括授权全部职权。不能把文件写成委员会认为重要的任何事项均可决定,就让通过重整计划、和解或财产分配等本应依法由相应会议程序处理的事项失去必要审查。判断授权应看实质内容,不仅看文件有没有出现依法两个字。

委员会自身作决定也要按规则留痕

解释(三)第十四条要求,委员会决定所议事项应获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并作成议事记录;成员有不同意见,应在记录中载明。这里不是到场者随口表示多数即可,更不能只由一位主任或联系人员签字代替全部法定程序。

委员会行使职权应受债权人会议监督,及时汇报并接受法院指导。会议可以核实授权事项如何实施、是否超范围及记录是否完整,但成员之间有争论也不等于一切决定当然无效,应针对具体条件分析。

管理人报告不等于委员会可以任意改方案

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委员会相应监督职权及要求说明、文件的权利。监督与执行管理人的全部工作不同;接到重大财产处分报告,也不意味着委员会有权无视会议已通过的方案自行重新分配财产。

对违反法定职责、拒不说明或实施与已通过方案不符等问题,应依具体规则请求纠正或法院处理,不以私人指令要求有关人员转移资金。不同事项可能需要会议、委员会或法院分别作决定,不能用一个全权委托口号替代。

万盛债权人审授权时看清三个文件

先看委员会设立与成员认可,再看会议作出的具体授权,最后看委员会实际决议与报告。每份文件均应能对应议题、权限和程序,避免将查阅文件授权、代理参会授权与委员会集体职权混成一回事。

不愿反复开会可以依法采用合适程序和明确授权,却不能靠一纸概括文件取消其他债权人的法定参与。留下清楚的边界,也便于委员履职时判断哪些事项可处理、哪些仍应交回会议或请求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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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