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尚欠出资,公司已被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某一供应商还能单独起诉,要求股东直接把出资款付给自己吗?万盛债权人应先确认破产受理日以及请求款项的性质。属于应归入债务人财产的出资追收,通常要进入集中清理,不能沿用受理前的个别清偿办法。
一、出资期限利益与款项归属分别看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受理后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要求其缴纳认缴出资,不受出资期限限制。出资原本明年到期,不能据此拒绝管理人依法追缴。
但加速履行不等于某一普通债权人可以独占全部出资。应核真实认缴、已缴及尚欠范围,追收进入债务人财产后依法用于相应程序。股东真实已履行的部分也应核减,不能只凭注册资本总额重复索取。
二、新起诉与已经在审的处理不同
破产法解释(二)第二十一至二十三条区分阶段。受理前已提起、要求出资人直接向自己承担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责任等个别清偿诉讼,受理时尚未审结的应中止;受理后再提这类诉讼,法院不予受理。
债务人宣告破产后,依法驳回该类诉讼请求,但一审中把请求变为追收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除外。不能把受理、宣告破产和程序终结写成同一天,也不能只因旧案还在案号系统中,就认为可以继续执行给自己。
三、已有生效文书也需核执行状态
受理前已有相应生效判决或调解书,但尚未执行完毕的,相关执行依法中止,债权人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持有旧判决并不当然取得在破产程序外继续优先受偿的资格。
整理裁判主文、执行回款、冻结及扣划日期,把实际已收与未收部分列清。是否存在依法可撤销的既往清偿另按条件审查,不能擅自把已经冻结但尚未分配的款项称为自己已经收到了的钱。
四、管理人不追收,有监督和替代路径
可通过债权人会议或委员会要求管理人依法追收。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还对无正当理由拒绝追收后的更换管理人,以及管理人仍不追收时债权人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有关诉讼作出安排。
这与代表自己另起个别清偿案不同,所得财产应归入债务人财产,不是起诉者先拿走。应保留股东欠缴线索、书面追收要求、管理人回复和会议材料,具体程序及请求须依法核实。
五、先确认是否真是债务人财产的追收
独立有效的保证责任等并非一看到破产就一律消失,应按法律关系分别分析。本题针对欠缴或抽逃出资等财产追收,不能扩大成所有对第三人的请求都不可诉。债权人可把普通债权申报、股东出资证据及已有个别诉讼并列成表,使请求对象、收款归属和程序阶段能够对应,避免赢得一份不能按预期个别执行的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