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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决定改制解散等重大事项,完成股东表决就不必听取职工意见吗

公司拟改制、解散或者申请破产,管理层认为股东会或董事会能够作决定,就不必听取职工意见,这个理解并不完整。公司法第十七条要求对法定重大问题及重要规章制度听取工会和职工意见。依法参与意见程序与最终由哪一机构表决,需要同时落实,不是互相替代。

法定听取意见范围不只涉及当天工资

第十七条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改制、解散、申请破产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规章制度时,应听取公司工会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意见和建议。不能只要方案中没有直接写降薪,就认为职工依法参与一定与事项无关。

具体事项是否达到相应重大程度,应结合真实方案及影响判断,不宜将任何日常采购都拔高为必须召开同样大会。公司已设工会、实际职工组织及意见渠道,应据实核查;没有成立某一种内部会议形式,也不意味着可以直接忽略法律规定的听取意见要求。

听取不是决定作出后仅让大家签已阅

研究决定阶段需要听取的意见,不能只用事后发一份已经决定的通知替代。企业可以围绕实际方案、涉及职工利益的事项和已知风险提供必要信息,留存提出意见、研究反馈及形成方案的真实过程,不能倒填一张开会记录声称先前已经完成。

依法保护商业秘密及个人信息,与完全不提供能够表达意见的内容不同。可以在必要范围组织说明和意见征集,不必将所有交易底价和个人资料公开给无关主体;但不能仅用保密两个字消除任何实质参与的可能。

职工意见不自动变成公司事项的否决权

应由股东会、董事会、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其他有权主体作出的决定,仍按法律和章程办理。听取职工意见,不是让任意员工取代法定公司机关,也不意味着未能使每个人满意,所有经营决定就必然无效。具体法律后果需要按事项和实际瑕疵判断。

反过来,股东已经按法定比例投票通过,也不能据此宣布劳动合同变更、经济性裁员或其他员工安置程序全部完成。这些事项可能适用独立规则,应与公司治理决策分别核对,不用一个盖章决议包住所有用工后果。

形成治理和职工事项相衔接的文件

万盛公司可列出拟决定事项、有权机关、听取意见形式、时间和相应职工安排,保存完整通知、意见和回应,不将预先拟定的同意文本要求全员照签。当事人表达不同意见,也应针对真实影响,不公开散布未经核实的交易或个人信息。

需要法律审查时,应同时提供公司章程、具体方案和参与程序材料,说明要解决的是决策权限、听取意见还是用工安排。三类问题可以产生不同结论。把依法表达和法定决策程序接起来,才有助于评估重大调整是否能够真正实施,而不只停留在一份内部决议。

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