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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没参会的人也受约束吗

没有参会,不等于一定不受同期债券决议约束

购买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后,发行人出现资金安排变化,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有关还本付息的决议。某位持有人没有参加会议,能否只以自己没签字为由,认定决议与自己无关?应先查适用的债券募集办法及会议决议,而不是把它当成几名普通出借人分别协商。

《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条要求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为同期债券持有人设立持有人会议,并在募集办法中规定召集程序、会议规则及其他重要事项。除募集办法另有约定外,持有人会议决议对同期全体债券持有人发生效力。没有出席或者投了反对票,与决议当然不约束自己,并不能直接画等号。

先核实是不是本期债券和这一类会议

公司债券是公司发行、约定按期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普通货款、私人借条、公司与少数人签的资金周转协议,不能只因名称里写了债就套用第二百零四条。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也应依实际发行文件区分,不能只看宣传材料有没有公开出现。

对已确定属于公开发行的债券,继续核对债券名称、代码、期次及本人持有记录。法律所说的是同期全体持有人,不是发行人名下所有不同债券的投资者。另一期曾接受延期,不能据此推定本期也已经变更;个人过去持有、现已转让的,还需按本期规则核实相应权利和资格。

募集办法的另行约定必须完整阅读

募集办法如果对某些决议的约束范围另有约定,应具体核对。不要只截出“全体持有人”一句,忽略其适用事项、保留权利或对应程序。还本付息安排是否改变、担保和救济安排是否受影响,应结合完整议案、会议结果和适用规范判断。

第二百零四条没有为所有债券统一规定一个简单的参会人数或赞成比例。应从本期文件及适用的证券监管、交易规则中找依据,不能借用公司股东会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的表决比例。遇到条款之间不一致,先整理各自形成时间和适用层次,不自行拼出一个对己有利的门槛。

会议真实成立和程序符合要求,仍须检查

发行人的业务人员说多数人同意,不等于已经形成符合要求的会议决议。应取得正式通知、议案、召集人信息、表决及计票结果、决议全文,核对通知方式、资格认定及表决程序。没有亲自收到某条短信,也不必然证明通知违法,要看约定的通知渠道及其实际履行。

反过来,文件上印有持有人会议字样,也不能掩盖冒用投票、遗漏必要程序或把另一事项的表决移作他用。提出异议时,应写明具体缺陷、对应规则和影响,保存当时的通知页面及账户记录,不只反复陈述自己主观上没有接受延期。

发行人的内部股东会不能代替持有人会议

发行人股东决定如何筹资、董事会讨论经营计划,与债券持有人依规则形成决议,是不同程序。公司内部认为经营困难,需要晚些付款,不能仅凭内部决定就宣布全体外部债券持有人已经同意改变债权。

同样,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也不能理解成任何内容都当然合法,或原有债务一笔勾销。决议具体改变了什么、未改变什么,仍须有文件依据。原有担保、违约责任、追索安排等,应逐项核对,不以一份含糊的会议摘要替代完整清偿方案。

需要维权时,先找受托管理人核实实际工作

《公司法》第二百零五条要求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为持有人聘请受托管理人,由其办理受领清偿、债权保全、相关诉讼及参与债务人破产等事项。受托管理人的存在不等于保证兑付,也不能让持有人放下所有期限和通知不看。

可向受托管理人书面询问决议依据、目前采取的措施及后续安排,并保留回复。发现其与持有人利益冲突、可能损害持有人利益的,第二百零六条规定持有人会议可以决议变更管理人;确有违反法定职责并造成损害的,另须依法分析赔偿责任。准备进一步处理时,带齐持有记录、本期募集办法和完整会议文件,使争议落在真实的约束范围与程序上。

依据与延伸阅读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