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盛法律知识

LEGAL INSIGHTS · 法律实务

股权退出协议附竞业安排,股东义务与劳动竞业条款分别审查

退出公司股权后,原股东准备进入同类行业,却发现股权转让协议和劳动合同里各有一条竞业限制。万盛企业与退出人员处理这类安排,不能只看文件标题:出售股权保护交易利益的约定、在公司任职产生的法定义务,以及离职后的劳动竞业限制,应分别识别,再检查是否对同一行为重复主张责任。

一个人可能同时是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劳动者。股权交割、董事离任、劳动关系解除的时间不一定相同,应分别核对股权协议、任职决议、工作职责、劳动合同及交接记录。只办完股权变更,不能据此推定其他身份已经全部结束。

普通股东身份本身,不能直接等同于公司法针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同业经营限制。存在兼任、实际履职等情况时,要再核实公司法及章程要求、报告与批准程序,不能把这一层义务遗漏,也不能无条件扩张到任何退出股东。

交易中的不竞争承诺保护什么

股权买卖双方可能就客户关系、经营资源和交易价值约定不竞争。应查清承诺向谁作出、受保护业务是什么、限制地域和期限、哪些行为构成竞争,以及价款安排是否已经考虑这一负担。禁止主动招揽特定客户,与禁止在任何地区进入整个行业,并不是相同范围。

是否有效、如何解释,应结合交易实质与适用法律判断。不能因为写在股权协议中,就当然排除劳动法等规则;也不能把纯粹交易性的安排,不加分析地全部套成离职劳动竞业,直接适用两年期限和按月补偿的结论。

实质属于劳动竞业时,回到人员与秘密

劳动合同法对离职竞业限制的人员、期限及经济补偿设有要求,限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2025年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进一步明确,劳动者没有知悉、接触相关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保密事项的,可以请求确认竞业条款不生效;范围、地域、期限超过相适应的合理比例部分,可以依法请求确认无效。

因此,材料不能只提供“核心员工”称谓,还应说明实际岗位、接触信息的内容与时间、信息的保密属性及保护措施。已经公开的客户名单与经过投入形成、依法保护的秘密信息,也不能仅凭一页标签就混同处理。

补偿是否约定、是否实际支付和能否解除竞业安排,应结合具体条款与适用规则另行分析,不能一见未付就断言全部条款从来无效。在职竞业与离职竞业也有不同规则,不宜只凭“没给补偿”作同一种判断。

用同一时间线核对被指控行为

把新任职、投资、接触客户或开展业务的日期,与各项限制起止日对应。保留新岗位职责、业务范围及被指违反的具体行为材料,避免用新公司登记的宽泛经营范围代替实际竞争事实。权利方也应说明请求依据、损失或违约责任,不能只提交两份合同就把违约金机械相加。

协商退出时,可以分别写明商业承诺与劳动条款的关系、解除或豁免范围、例外业务、资料返还和争议处理。对同一利益损害的责任衔接应清楚约定并依法审查,不宜通过改换文件名称规避强制性限制。退出股权不等于可以使用原公司的商业秘密,而保护商业秘密也不等于可以无限制阻止正常就业。

依据与延伸阅读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