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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都要求在争议地所在村镇开庭,农村土地仲裁还可坚持只到县城吗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已受理,双方都认为到争议地所在乡镇开庭更便于参加和核实现场。开庭地点是否完全由仲裁庭自由决定?调解仲裁法既规定仲裁庭通常可以选择的地点,也明确了双方共同请求在村镇开庭时的处理,并与单方因正当理由申请变更时间、地点作了区分。

一般可选村镇或仲裁委员会所在地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三十条规定,开庭可以在争议土地所在村、乡镇,也可以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进行。不能只因仲裁机构设在县城,就认为法律禁止在村镇开庭;也不是任何一方提出更近地点,都当然必须迁移。

先确认属于该法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明确争议土地和拟开庭地点。商业仲裁条款中的仲裁地、法院普通民事庭审及网络远程参与,是不同安排,不因名字都有开庭就套用同一规则。

双方共同要求在村镇,法律用的是应当

第三十条同时明确,当事人双方要求在村、乡镇开庭的,应当在村、乡镇开庭。共同请求应真实、清楚,能够对应双方身份和选择;一方在聊天里推测另一方也不想出远门,不能代替其实际意思。

可向仲裁庭提交双方共同签署或各自依法确认的地点请求,说明争议土地及具体需求,保留接收记录。不能倒签共同意见,也不能由没有授权的联系人代所有当事人决定;涉及多方时,相关真实参与范围应依法核准。

单方申请改时间地点,仍由仲裁庭决定

第三十一条规定,开庭五个工作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时间、地点;当事人有正当理由,可请求变更时间、地点,是否变更由仲裁庭决定。这与双方共同要求在村镇时的法定安排不同,不能把单方请假直接当作对方也同意变更。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说明真实原因、希望调整的事项及可配合安排,不单方面宣布不去就自动延期。未得到变更确认前,原通知是否仍需遵守,应及时向仲裁庭核清,避免用地点争议代替对实体争议的答辩和举证。

就近开庭,公开和证据程序仍须依法进行

第三十条还规定,原则上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当事人约定不公开的除外。选择村镇不是将全体村民都变成证人或允许随意传播隐私,也不能用现场协调替代正式的证据和审理记录。

土地四至、使用和交接有争议,可以依法提交图件、现场材料和调查线索;地点方便不等于一方指出哪里就立即确定权属。双方仍应围绕合同、权利及具体请求参与审理。

实际需要的是把真实共同请求及时提交,让开庭地点依相应条件确定,并取得明确通知。就近参与是一项有具体适用前提的程序安排,不是当事人自行选好场地后即可缺席原定庭审的理由。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

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