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主体已基本完成,无障碍坡道和配套设施却尚未合格,建设单位想先完成竣工备案,剩下的以后再补。无障碍设施并非可任意留到运营后的装饰项目。对于依法适用的建设活动,应把同步建设、验收和交付要求落实,不能只凭主体楼栋能够站住就说所有法定条件已经完成。
一、无障碍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步
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十二条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的相关建筑、场所等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设计、施工、验收、交付,并与周边有效衔接。不能将坡道建到一堵墙前,就只按单项外观宣布已经完成。
先核工程实际属于何种建设活动、适用标准、正式图纸及周边衔接。既有建筑改造计划与新建工程同步条件,规则不同,不应把新建工程义务机械强加给任何普通家庭修缮,也不能将新项目伪装成无需核验的旧房维修。
二、不合格设施不能以先使用后整改代替
第十四条禁止建设单位明示暗示违反相关标准,也不得擅自将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无障碍设施交付使用。第十六条明确,对未依法依标准开展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住建等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单位与承包人可以安排整改、工程款和期限,却不能通过合同约定共同放弃这项要求。某位工作人员口头表示先提交资料,与依法已经符合备案条件不同;也不应以文章为依据推断某具体项目的全部行政办理结果。
三、验收应检查使用链条及真实版本
把正式设计、施工、变更、材料设备与现场逐项对应,关注入口、通道、设施、标识及周边贯通。验收的专业尺寸、坡度和技术参数应按适用标准由相应人员核查,不能用几张普通照片替代全部技术判断。
发现变更造成原路径中断,应明确设计及施工处理,不能让现场施工人员自行补一块板就算恢复。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各有职责,不能以经费不足或没有人在此刻提出需求为由省略强制要求。
四、整改结算宜形成缺陷和复核清单
列明问题位置、对应图号及标准、整改责任、方案、完成期限和复核结果,保存真实验收记录。需要控制安全风险的,先采取依法适当措施,不为了留影像让公众试走危险设施。整改完成后按实际程序复核,不倒签通过日期。
工程款、延期和损失争议仍需结合合同及原因处理,不能一发现设施问题就无依据扣住全部其他款项,也不意味着承包人可立即免除完善义务。把无障碍要求纳入项目真正的交付标准,才能减少楼已完工但使用者仍无法进入的后续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