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约定建设单位可以要求临时停水、停电或封闭道路,是否发一份现场指令就能实施?建筑法第四十二条要求,出现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等法定情形,应由建设单位按国家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内部同意与有权机关的批准不是可以互相替代的文件。
报批事项需要对照真实施工影响
第四十二条列明的情形还包括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可能损坏道路或管线等公共设施、需要爆破作业等。是否属于其中事项,应看实际范围和影响,不是只看工程合同给它起了检修配合或临时通行调整的名称。
局部调整并不当然意味着所有情形都无需办理,也不能反过来将任何现场内部工序都一概认定为中断公共道路交通。应取得相关规划、管线和交通组织材料,向具体有权部门核对法定要求,不能由承包人自行编一个全国统一审批表代替。
建设单位职责不因交给施工方跑手续而消失
该条将相应申请批准义务指向建设单位。实际项目可以依法约定资料整理、协助申报和费用承担,但谁去递交材料,与法定义务由谁承担不同。建设单位不能仅凭合同中手续全由施工方负责,就宣布自己对是否依法批准不再过问。
施工企业也不能将业主已经签字作为当然免除施工安全及其他法定义务的依据。接到指令后发现涉及报批,应及时提出需要核对的事项,保留真实回复;不能明知实际条件不具备仍先施工,事后再用一份同意单解释全部过程。
批准与对周边的安全防护分别落实
获得某项临时施工批准,并不表示无需采取现场维护、安全防护或相应告知措施。建筑法第三十九条要求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对可能损害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及特殊作业环境的情况采取防护。
批准的区域、时段、方式和附加条件,要与实际施工对应;不得拿另一期工程或另一条道路的文件混用。期限届满后继续作业、实际扩大范围或者条件发生变化,应依法核实是否还需补办或调整,不能认为曾经批准过就永久有效。
工期费用争议也应保留真实办理过程
潼南工程参与方可分别整理施工需求、申报、批准、现场实施和恢复交接的时间线。未能按期开工,究竟因谁迟延提供资料、审批本身的真实要求还是施工方自身原因,应有证据对应,不凭未获批准四字直接将全部停工费归给一方。
发生争议时,合法手续与合同价款、损失计算应分别审查。不要为赶工补造批准文件或倒填日期,也不将合同中补偿条款解释为可以用付钱换取免报批。先查清具体影响、法定义务和实际文件,再安排安全实施及费用处理,才能避免现场指令与行政要求长期脱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