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监督手续可以合并办理,不等于质量监管被取消
建筑工程已经办理施工许可,建设单位又被询问是否有质量监督手续,不应只凭没有第二本单独证件就下结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按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同时明确,这些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因此,应核实本项目实际上是否依法完成相应事项,而不是只看窗口是否另发一张纸。合并办理属于办理形式与流程安排,并非无需提供真实质量责任信息,更不意味着政府监管和各参建单位质量义务消失。
先查受理内容和办理结果,不只听口头说已办好
可核对项目识别信息、申请材料、受理和办结记录,以及主管机关实际记载。某公司另一个项目办过手续,不能证明本工程也已完成;同名项目分期建设,也应确认涉及的范围,不用一期结果覆盖二期所有内容。
通过线上系统合并办理的,应保存能够核对项目和事项的记录。只有账号截图显示审批通过,却不见具体事项,仍有必要向正式渠道核实。对所需材料或流程有疑问,依据有效规定咨询,不能通过倒填责任单位和人员完成表面闭环。
政府监督与合同验收、日常监理职责分开
完成质量监督手续,不等于政府已为每一处施工质量背书,也不是已经完成竣工验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仍须履行各自法定责任。施工企业不得以已经登记监督为由省略检验、隐蔽记录或其他应有质量控制。
同样,日常监理签认、建设方现场检查与政府质量监督并不完全相同。出具某类记录的人,应具备相应身份和权限;不能让一份内部检查单替代依法应办的行政手续,也不能用行政手续争议否认已经存在的真实质量缺陷。
发现缺项,应依法核实纠正而不是掩盖状态
建设单位应及时查明缺的是未办理、材料不全、系统记录未对应,还是已经合并但未取得可核对结果,并向有权部门依法处理。不能为了让项目资料看起来齐全而伪造历史办结日期。是否应停止、补正以及其他法律后果,应依项目事实和有权机关要求判断。
合同争议还须分别核对具体义务、过错、损失及因果关系。手续问题不自动使承包人对施工质量免责,也不当然证明所有工程款均可拒付。将办理事项清单与实体质量问题清单分开,既有助于依法完成项目管理,也避免拿一个程序标签掩盖真正需要整改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