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11月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保护典型案例中,某食品公司起诉石某及某建设公司,请求支付工程质量修复费。石某借用公司资质承揽建设,法院最终判二者对770万余元修复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该案针对的是出借资质造成的质量损失,不是只要工地有人挂靠,公司便对一切债务无限连带。
一、案涉工程已经使用,却未完成竣工验收
公开材料记载,石某借用某建设公司资质,与食品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施工内容包括综合生产车间、原料车间、门卫、道路、绿化围墙等。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一直没有竣工验收,随后发现墙体、地面开裂,双方对修复发生争议。
这些事实不能被删成已经用了就说明没有质量问题,也不能补写为食品公司承认全部工程合格。官方未披露审理法院、地区、案号和具体裁判日期,本文均不推定,案例也非本所承办。
二、770万来自对应工程的鉴定
诉讼中,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认定综合生产车间、原料车间、挡土墙等质量不合格,修复费为770万余元。鉴定将具体缺陷、修复需求与金额联系起来,区别于建设方自行制作一个预算总额便要求支付。
因此,本案结论不能当成类似厂房统一修复报价。其他项目仍须核缺陷范围、产生原因、合理修复方法和价格,施工方依法提出的异议也应具体回应。厂房停产、设备损失或营业利润,并未在公开案情中作为额外判赔项目,不能擅自添入本案结果。
三、资质出借方承担的并非仅有盖章责任
裁判引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七条:借用资质情形中,发包人有权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法院查明建设公司确实出借资质、实际施工存在质量缺陷,据此判共同承担修复费。
内部约定由石某包干负责,不会当然对抗发包人的法定请求;公司没有直接组织每道工序,也不能仅据此排除责任。另一方面,应先证明真实资质借用及相应损失联系,不能看到企业招牌就把合法分包、普通劳务与挂靠全部混为一谈。
四、后续案件应另核2026年的程序与时间规则
该案例在2025年已公开,不能写成法院当时适用了2026年解释。现行建工解释(二)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对施行后新受理的一审案件适用;其中第十六条就要求修复费前的通知修复、拒绝或合理期限未修复等条件作出规定。
现在处理类似损失,应核受理时点、具体请求及通知、修复经过,不能仅拿旧案判了钱就省略新案适用条件。公开案例没有逐项披露的通知细节,本文不替原案补造,也不倒推其未履行程序。
五、类似争议的证据应分为三组
铜梁建设单位可以分别准备资质借用与签约履行、质量缺陷与专业依据、通知修复与合理费用材料。施工企业则应依法保存管理和真实履行记录,不能用事后改合同封面掩盖出借行为。将内部借用关系与外部质量责任同时审查,才能说明请求谁承担哪一笔损失,而不是把770万当作所有资质争议的通用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