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招标已委托代理机构办理,投标人提交异议后,代理称会自行回复,招标人等收到副本再看是否妥当。这种安排可能错过答复前的重要风险沟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对受委托处理异议设置了明确的事前告知要求。
委托处理异议,答复前仍须告知招标人
第十九条先要求代理机构协助招标人处理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异议;受招标人委托处理的,在作出答复前,应告知异议人、异议事由、拟答复结论及相关法律风险。仅在发出后转发一份文本,不能代替这一事前步骤。
告知应使委托人能够辨认争议事项和可能后果。只说“有投诉、已处理”,不说明哪条文件、哪个环节和拟作何种回应,不便核查。招标人也应安排真实接收及研究机制,不能长期无人接收,然后把全部迟延归给代理人员。
先辨异议对象,不能用内部审核延长法定时点
招标文件、开标过程和评标结果的异议,各有相应程序要求。第十九条没有将它们统一改成相同期限,也没有规定只要正在内部请示,就可暂停计算所有答复时点。尤其现场需要当场处理的事项,应事先安排合法授权、沟通和记录方式。
代理合同可以明确收件、流转、法律审查和紧急联系分工,使事前告知与及时处理同时落实。告知不等于任何异议都须经无限层级审批,更不允许为了等负责人回来便继续开展依法应暂停的活动。具体期限、暂停及后续投诉条件,仍须按对应的现行规则核实。
答复需要回应具体事实,不代替评审权限
可以将异议请求、原文件或记录、核查结果、拟答复及风险逐项对应。对能够纠正的文字或记录差错,应依法处理;对需要有权主体评审判断的事项,不能借一封答复替代整个评标和定标程序。代理机构在委托范围内办事,也须遵守相应招标规则。
办法第十六条允许代理机构拒绝违法委托。招标人要求不顾已发现的违法限制直接否认异议,不能使代理因“客户指示”便当然免责。相关意见和保留应真实形成,不在事后倒签一份曾经提醒过的文件,以覆盖已经发生的程序问题。
异议、投诉和资料移送分别形成记录
第二十条要求代理机构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处理投诉,如实反映事实,准确全面提供资料。对招标人的事前告知,与向监督部门配合投诉,是不同义务;不能以已经回复异议为由拒绝提交原始文件,也不能只提供对自己有利的片段。
项目结束时,应保存异议原文、接收时间、内部告知、拟答复版本、正式发送和后续处理。招标人可据此检查责任是否落实,投标人则仍按自身法定路径及时主张,不把内部转送当作必然立案或必定纠正的承诺。把谁知道什么、何时作何判断留下真实记录,才能让委托协助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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