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发现设计文件没有说明某些重点部位的施工安全要求,设计方回应自己只负责建筑建成后能用,具体施工由承包人负责。设计与施工确有不同职责,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要求设计考虑施工安全操作与防护需要,对重点部位、环节注明并提出指导意见。不能用分工排除依法属于自己的义务。
一、设计安全职责包括施工阶段需要
条例第十三条要求依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防止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还要求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需要,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环节,并提出防范事故指导意见。
这与一般施工前解释图纸的交底不完全相同。需要核查的是正式设计成果是否已包含依法应有的安全内容,而不是仅问设计代表是否参加过会议。某一危险是否属于应注明的设计相关重点,需要结合工程特点、强制性标准与专业材料判断,不能只凭事后发生事故倒推。
二、设计指导不替代施工单位的全部方案
施工组织、安全技术措施、依法需编制论证的专项方案,以及现场人员设备管理,有各自责任主体和程序。不能因为设计方应提出指导,就要求其替代承包人承接全部施工安全管理,也不能拿设计文件有一句注意安全,证明施工方可以免去必要方案。
将问题区分为设计条件或表达缺失、施工方法选择、现场条件变化和违章操作,逐项确定谁应回应。工程采用特殊结构或新材料、新工艺时,第十三条另对保障作业人员安全、预防生产事故的设计措施建议提出要求,应按真实情形核实,不能仅依据厂家宣传认定已满足。
三、发现缺项时提出可定位的技术问题
可列图号、版本、具体部位、拟施工节点、目前缺少的信息,以及为何影响安全操作或防护,请建设单位和相关设计主体依法确认。不要只写设计不详细,更不要由无权人员在图上随手增注,事后称为设计单位已经批准。
需要补充、更改或依法审查的,按相应程序办理,保留原版和新版本。存在现实危险时,应按安全管理要求采取措施,不能一边争论谁应出方案,一边覆盖关键部位或冒险施工。费用争议也不能使强制性标准停止适用。
四、责任判断须对应缺项与实际后果
主张设计方承担损失,应证明应有职责、实际欠缺、与事故或返工损害的联系。设计内容确已充分说明,而施工方没有遵守,与根本没有相应指导并非同一事实。建设单位提供资料错误、擅自压缩工期等其他原因,也应依法审查。
事故调查、专业鉴定和合同文件各自证明不同事项,不宜仅以某方被监管处理,就认定全部损失都应由其承担。合理支出、停工影响、已经补偿和可避免损失应分别说明,避免按身份预设统一比例。
五、让正式成果与现场执行相互对应
铜梁项目可保存图纸、会审问题单、设计回复、补充文件、安全方案及实际施工记录,标明每项意见适用的部位和时间。明确设计指导、专项方案与执行记录的对应关系,才能判断信息在哪一环缺失;最终成果应是依法补足的设计文件和可落实的施工安排,而不是各单位互相签一份责任全部归对方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