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后,招标人表示“不退投标保证金,直接算履约保证金”,是否可以?两种款项担保的阶段、返还条件和计算依据不同,不能仅凭财务换一个科目就完成处理。首先要确认项目适用的制度、招标文件约定以及投标保证金依法应如何退还,再审查履约保证金是否本来就有明确要求。
投标阶段的款,不能一直扣到工程竣工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对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退还设有要求:最迟应在书面合同签订后五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投标人退还。不能将这个期限直接写成五个工作日,也不能只因中标人今后仍需履约,就默认可以无限延长占用。
不同项目、担保形式和具体情形可能涉及其他适用规定,应先识别是工程招标还是其他采购活动。本文讨论适用该条例的基本情形,不把一套规则直接套给所有交易保证金。
履约担保要回到招标文件核实
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按文件要求提交,金额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核对收取依据、金额、形式、保障的义务、有效期和返还条件,不能中标后临时用不退投标保证金的方式增加未说明的负担。
若招标文件允许以保函等形式提供履约担保,还应核对符合要求的替代方式,不能一边收取符合条件的担保,一边又把原投标款长期扣住形成重复担保。具体能否替代及办理要求,仍以合法适用规则和文件为依据。
双方提出转作安排,也须把账目和法律要求说清
当事人为减少资金往返提出转作或结算安排时,应核验其合法性,明确原投标款本金、应退利息、履约保证金应交金额、差额和办理时间。不能只由招标人单方发通知,也不能用一份模糊“自愿同意书”当然排除法定退还责任或行政监管要求。
铜梁项目的承包人可保留缴款回单、中标通知、签约日期、招标文件和往来回复。原收款人为交易服务机构,履约款应付另一主体时,更要查清各方权限,不能认为同属一个项目便可以在不同法人之间任意冲账。
主张退还时,把具体请求分开列明
要求说明原保证金是否退还、利息如何结算、新担保是否实际成立及超额部分如何处理。对不按规定退还、超比例收取等情况,可依法向有职责的监督部门反映;涉及款项返还和损失争议的,另行评估相应合同救济。不同途径的条件与期限应及时核对。
履约担保形成后,应保存独立凭据和返还条款,避免竣工时双方仍争论“这笔钱到底是什么”。明确资金性质,不仅便于追回应退款,也能防止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工程质量保证金混在一张账上反复扣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