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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使用三十台电梯,只有不对外收费才能不设安全管理机构吗

商场、医院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电梯,并不只有通过电梯单独盈利才可能需要安全管理机构。TSG08—2026第2.3.2条同时列明两种相关条件:使用为公众提供运营服务的电梯,或在公众聚集场所使用三十台以上含三十台电梯。

两项条件并列,不应混成必须同时满足

该条注释把为公众提供运营服务说明为将特种设备作为营利工具的使用单位;公众聚集场所则列学校、医院、车站、商场、宾馆等。是否直接收电梯费,不是判断第二种场所和数量条件的唯一依据。

企业应依据真实场所、设备数量及使用方式核对,不能把“免费乘坐”直接当作免设机构的理由。也不应仅因有访客进入,就在没有依据时把任何内部办公场所扩大成规则所称公众聚集场所。

以设备台账和实际管理范围确定安排

沙坪坝相关经营或管理单位可列每部电梯、场所、使用管理权及统计范围,对照是否满足条件。不同主体实际管理的设备不能随意拼成一家台数,实际同一单位管理也不宜为减少数量而虚构分散管理。

条件满足后应依法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明确相应职责;已有物业合同或维保合同不自然代替使用单位的安全机构要求。与共有设备、委托管理相关的主体应先识别,避免台数和责任人各说一套。

可交付真实使用单位、场所性质及数量判断表,再落实人员和管理制度。本文不推定任何具体商场或医院已不合规,也不把三十台写成所有电梯安全义务的起点;台数较少仍有相应的登记、维护、检查等责任,应按实际类别分别核查。

依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26)](https://www.samr.gov.cn/cms_files/filemanager/1647978232/attach/20263/c286d6725986496c8bea72a3abb3ed9b.pdf),第2.3.2条第2项及注2-2、2-3(PDF6—7印刷3—4页):运营服务或公众聚集场所三十台两条件并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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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