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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仿制药已有官方参比制剂,还能自选另一对照药吗

化学仿制药研发中,项目组觉得另一款产品更容易采购,或者过去合作实验室一直使用它,拟将其作为对照。对照药选择不是仅由采购价格或双方合同决定。条例第十二条要求遵循国家技术要求,并对已经有国务院药监部门确定参比制剂的情形作了专门规定。

有正式确定的参比制剂,不能只靠内部偏好替换

研制化学仿制药应按国务院药监部门制定的技术要求,科学选择对照药进行对比研究;已有其确定的参比制剂时,应选择参比制剂作为对照。判断的第一步是对应具体药品与真实有效确定信息,而不是只看市场上哪一个商品名称相似。

同成分、同剂型的宣传描述,未必能回答具体注册研究所需的对应。应由药学专业团队核实正式目录、规格和实际技术要求,法律文件也应记录采用的依据,不由供应商一句原研同款代替。

没有确定参比,也不是企业可以随意决定

本条前半仍要求按照技术要求科学选择。未查询到参比,不直接等于没有正式确定,更不意味着任选手边样品即可;检索范围、文件版本和存在的疑问应说明,需要时依正式渠道核实。

本文不提供某种疾病或某一药品的具体对照选择,也不以一份通用法律清单确认生物等效。技术研究、来源真实性及质量应由具备能力的主体处理,不能用另一批样品的合格报告覆盖实际用于研究的批次。

参比安排与专利、市场采购是不同问题

选择参比制剂的研发要求,不等于取得对他人专利、数据或商业秘密任意使用的许可,也不直接决定药品专利链接程序是否发生。专利声明、侵权责任和注册技术条件各自依法核查,不能以符合其中一项作为全部合法的保证。

沙坪坝研发合作可将正式参比信息、拟用产品和规格、来源、批次及技术评估对应保存,在委托研究合同中明确材料提供、发现不符的通知和返工责任。采购困难应真实说明并寻求合规处理,不倒填研究记录或把实际样品标签换成目录名称。

如果已经完成部分研究后发现选择可能错误,应保留原始记录,核技术影响及后续依法需要的工作。能否继续使用相关数据须依据真实要求判断,不由本文承诺重做必免或全部成果必然有效。

依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https://www.mee.gov.cn/zcwj/gwywj/202601/t20260128_1142757.shtml)第十二条,第828号国务院令修订文本自2026年5月15日起施行。本文按2026年11月4日规则说明法律条件,不替代药学、临床或具体申报技术判断。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

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