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律师实施送达,与没有法院授权的自行告知不同
双林公司在新加坡起诉潘某臣借款纠纷。两次送达未成后,律师依据新加坡国家法院命令,将传票令状、索偿书及庭令等依指定方式张贴在最后可知住址门上,并以挂号方式邮寄。潘某未出庭,法院作出支付118225.8新元及利息的判决,申请人到温州申请承认执行。
国内审查并非只看对方有没有亲手签收
温州中院审查时,潘某确认命令所列地址是自己的新加坡住址,对该判决不持异议;申请人亦确认已经收到部分履行。法院核原判已经生效、被申请人获得合法传唤,不因缺席二字便直接否定。
公开摘要同时说明,我国与新加坡未有相应判决互认条约,但新加坡法院曾执行我国民事判决,原案依互惠原则作承认。缺席判决、替代送达和互惠是分别要核的条件,不能从“由律师贴门”径直推导程序当然违法,也不能只凭两国有经贸往来就保证存在一切承认条件。
这一处理不是给任何贴门通知通行资格
沙坪坝涉及境外判决的当事人,应保存原法院明确授权的替代方式、送达事实、地址依据、生效及已履行记录。未经法院依法批准的一张律师通知,与本案庭令控制的送达不可混同;被申请人也可对真实未获合法传唤等依法提出证据。
承认后的请求金额应扣除已经履行部分,不把原判总额重复追偿。本案是历史公开案例,摘要引用当时民诉法条号;办理今天的申请仍须核当前规则和具体条件,不照旧号直接填文书。公开材料未披露内地裁定具体日,保持未知。
本文为最高法公开案例分析,非本所承办,未冒称取得新加坡完整庭审及国内全部卷宗。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四批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2023年9月27日)](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13282.html),最高法第四批案例12完整公开摘要、裁判理由及已公开案号;具体裁判日期未知,不冒完整判决。。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