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监前已经羁押一年七个月,王某为何仍可获减刑一个月

最高检二〇二五年公布的王某减刑监督案,争议不是家属能否购买减刑,也不是只看剩余刑期有多短。监狱以王某在监狱服刑时间无法满足原判刑期二分之一,没有将其列入拟报减刑名单;检察机关发现这一计算没有考虑交付执行前已经羁押的期间。

内容信息

案件地区
上海相关审判及监狱刑罚执行程序;户籍江苏徐州公开案例研究;供沙坪坝读者参考
案号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号
审理机关
原审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减刑裁定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状态
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业务领域
刑事辩护

监狱服刑不足原判一半,不等于实际执行不足一半

最高检二〇二五年公布的王某减刑监督案,争议不是家属能否购买减刑,也不是只看剩余刑期有多短。监狱以王某在监狱服刑时间无法满足原判刑期二分之一,没有将其列入拟报减刑名单;检察机关发现这一计算没有考虑交付执行前已经羁押的期间。

该案公开来源未披露案号,为真实公开案例分析,非本所承办。初审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最终减刑由上海市第三中级法院裁定,不将监狱驻地、户籍或本分站名称混作审理法院。

从原判到交付,较长先押时间有正式文书对应

王某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六日因涉嫌强奸被传唤,次日刑拘,十二月十日被逮捕;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属从犯且未遂,刑期至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五日。因同案犯上诉,二审于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维持,六月二十日交付监狱,后调至白茅岭监狱。

检察机关调阅起诉书、判决、执行通知等原始档案,确认交付前已被先行关押一年七个月,超过三年刑期的一半。审查起诉、补查、中止审理及同案上诉等过程导致入监较晚,不意味着此前依法羁押的时间可以从实际执行期间中删掉。

半刑最低门槛的折抵,与减刑起始规则分开

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期徒刑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七十八条规定,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原判二分之一。公开案例据此将交付前羁押与监内服刑合并考察,纠正只从入监算最低实际执行时间的做法。

这一判断不能直接移用于一切减刑报请起始、间隔或假释条件,也不把取保候审等所有限制状态都视为同等羁押。家属应据实际措施和文书分别列期间,不凭在外受限制或自行估算日期增加可折抵时间。

时间合格后,还审查悔改并经法定机关报请裁定

军天湖检察院还审查自书材料、计分、监规、认罪悔罪评估及入监前表现,认定王某守规、接受改造并完成劳动,确有悔改。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提出监督意见,监狱七月三十日报请减刑一个月,上海三中院八月三十日裁定减刑一个月。并非检察意见一发出就直接释放。

同类核查可形成原判及生效、先押措施、交付调监、历次减刑和改造情况五组材料,明确争议是漏计期间还是其他条件。家属与律师依法反映具体差错,不代替执行机关报请或法院裁定。达到最低执行时间只排除一个计算障碍,不能保证任何人必获同样幅度,也不改变其他依法适用的减刑限制。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

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