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合同前面写服从洛杉矶法院管辖,后面又写必要合适时提交仲裁,是否直接因既诉又裁而无效?深圳中院公开的香港公司与深圳公司案件,没有先套国内合同口径,而是查明美国法并比较相关判例,最终认定仲裁协议有效。
先读完整条款,不能只截出一句法院管辖
本文依据深圳中院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公布的涉外商事典型案例第八案研究,非本所承办。协议约定按美国加州法解释执行、服从洛杉矶州或联邦法院,又约定必要合适时仲裁、通知后启动,依美国仲裁协会规则,由一名仲裁员在洛杉矶进行。
条文还涉及加州适用法律、证据开示与仲裁规则。原文未披露案号、具体裁判日期和主合同金额。香港公司身份与合同仲裁地是不同事实,不能把双方一方来自香港就自动认定香港为仲裁地。
法院依仲裁地确定审查所用法律
深圳中院生效裁判认为约定仲裁地为美国,应以美国法律审查。法院委托专家查明《联邦仲裁法》、加州民事诉讼法及联邦和州法院九个判例,而非仅凭一份概括意见得出结论。
其所查成文法强调,除法定撤销契约理由外,仲裁协议有效、不可撤销并具有强制性。没有直接规定同一条款同时出现法院与仲裁如何处理,也不意味着可以停止查明,或必然回到一个简单无效答案。
判例不能只数票,还要比较事实
官方材料说明,判例一至八支持这类情形下仲裁协议有效,犹他州地区法院第九案则认无效。法院详细比较,认为本案与前八案实质相同,与第九案存在实质区别,遂确认有效。
这不是八比一的投票规则,也不意味着任何美国合同都可不顾具体条文支持仲裁。判例的法院层级、适用规范和事实可比性都需认真说明;仅找到一则符合自己希望结果的摘要,不能代替针对本案的法律论证。
新争议应准备条款结构与外国法材料
当事人可保留完整多语言合同、修订和通知,分别标清法律选择、法院支持程序、仲裁地、机构规则与仲裁事项。法院管辖文字究竟排除仲裁,还是与仲裁配套,需要按适用法律解释,不由中文标题一锤定音。
外国法查明材料应说明来源、有效时点及其与争点的关系,译文保留原文依据。提出相反判例时,解释事实和法律理由为什么可比,而非只说国外曾有无效结果。法定程序和提出异议的期限也应同时核实。
二〇二六年三月一日起施行的新仲裁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仲裁地与程序适用法及司法管辖的联系;协议效力适用何种法律仍须另核,不能仅按主合同选法或仲裁地名称简单替代。公开案例未披露具体裁判日期,不能倒填原案适用新法。
本案提供的是准确选择准据法并进行实质查明的路径。它不保证所有混合条款都有效,也不鼓励签约时保留含糊文字。新合同仍宜把仲裁地、规则和争议范围写清,让争议解决能够启动,而不是等发生纠纷后再用大量境外判例修补表达。
官方来源:https://www.szcourt.gov.cn/fydt/content/post_1748992.html 。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