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商按境外买家指示向国内工厂付款,工厂却称自己直接卖给境外买家。保险人能否仅因出口商与买家不是典型的一买一卖模式,就以销售合同不真实拒赔?深圳中院公开的出口信用保险案,将交易真实性、资金货物流向与承保风险一起审查,判令保险公司承担理赔责任。
按原案还原真实贸易链
本文依据深圳中院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发布的涉外商事典型案例第七案研究,非本所承办。深圳某进出口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后,陆续采购国内生产商货物,按印度买家付款通知向工厂付款,买家承诺承担付款风险。货物已运到买家指定地点。
印度买家支付部分货款并开具形式发票后,拒付剩余款。保险人调查时,国内生产商否认与深圳公司有买卖关系,认为直接出口给印度买家。保险人据此主张不满足销售合同真实条件而拒赔。公开材料没有披露案号、货品、赔偿金额及具体裁判日。
非典型关系,不等于虚构交易
深圳中院生效裁判认为,出口商提交的付款、运输等单据,足以证明采购后销售的出口贸易真实存在。按印度买家指示付款、付款后发货风险由买家承担,体现了买卖关系的非典型性,其中的代理或垫资关系不妨碍真实交易判断。
关键不是任何代理垫资都必须承保,而是本案已经有真实出口和相应买卖关系的证据。没有货物、资金循环或凭空制作发票的情况,不能借这个结论掩盖;生产商的一种说法也不能代替对全部交易环节的核实。
还要看保险人承担的风险有无变化
法院指出,保单商业风险来自境外买方,案涉模式未增加保险人承保风险。结合条款,法院把销售合同真实条件理解为投保的出口贸易真实存在、属于承保范围,作出有利投保人的解释。
不能抽掉保单及风险背景,只剩不典型也理赔的口号。其他案件若涉及未申报买方、超信用限额、交易变更或不同险种,仍须按真实条款和适用法律处理。本案未将全部出口坏账转化为保险公司保证。
被以不真实拒赔时,材料要能够交叉核验
企业可按订单列合同沟通、采购付款指示、银行流水、货物生产出运、收货及境外付款,解释每一主体为何参与。收款人、开票人、发货人不同,应说明商业原因和权限,不能只交一张最终催款函。
要求保险人明确拒赔条款、所质疑的具体事实和承保风险关系。报损、索赔及减损义务仍要另行完成,不能因认为拒赔理由不当就停止提供真实资料或任意放弃向买方追偿,赔款与实际收回货款还须避免重复。
本案给出的成果方向是一套能说明真实贸易和风险对应的证据,而非强迫各文件都改成同一个主体。不得事后伪造买卖合同来追求形式齐整。审查真实交易,比只按交易名称或单一生产商陈述决定赔付,更能落实信用保险的具体保障边界。
官方来源:https://www.szcourt.gov.cn/fydt/content/post_1748992.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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