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都有听力障碍,又跨国分居,怎样确认离婚调解确实由本人理解并决定?王某与胡某案将手语翻译、逐条书面征询与亲属协助结合,还解开了提供孩子出生证明就可能失去抚养的顾虑。
一、难点同时涉及沟通、境外联络和孩子身份资料
王某、胡某均为听力残疾人,婚后在国外生育两女。争执后王某独自回国,分居多年再诉离婚,起初希望抚养一女。胡某担心交出国外出生医学证明会影响抚养归属,因而不愿配合。
文成法院委托当地残疾人纠纷调解委员会,借助村委、亲属、海外侨团联系,并由残联调解员直接手语沟通,促成胡某回国处理。本文据最高法2026年1月30日案例七公开研究,非本所承办。境外国家、具体调解日期和案号均未披露。
二、手语与书面并用,不让点头替代逐项同意
法官逐条写出调解方案要点、逐项征询并书面记录,调解员同步辅以手语,让当事人理解抚养、探望和费用等实际后果。近亲属可以陪同帮助表达,但参与辅助不意味着取得代替本人决定离婚的权力。
听力障碍本身不等于欠缺民事行为能力。也不能只因能够读字,就认定任何法律文本都已经理解;应按本人沟通需要选择适当方式。翻译者传达信息、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法官依法审查,是不同环节。
三、证明父母子女关系,不等于预先决定归谁抚养
法院释明出生医学证明用于核身份关系,相关身份还影响抚养、继承等权益;由谁抚养则应从最有利于子女成长出发判断。把文书用途解释清楚,才可能让当事人愿意完整提供资料。
胡某后提交国外出生医学证明及附加证明书。王某同意两女继续由胡某在国外抚养,自愿承担抚养费,双方对自愿离婚、探望与费用达成一致,原文称抚养费支付已履行。不能由此推成只要子女在国外出生就必然由母亲抚养,或附加证明书本身可以解决全部抚养争议。
四、无障碍支持,要落实到能核查的调解记录
《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四十一条要求司法机关等依法提供无障碍服务。最高法与中国残联2024年十条意见还明确手语等辅助和多元解纷支持。这里是民事调解保障,不能直接套用刑事讯问中针对聋哑嫌疑人的专门程序作全部依据。
沙坪坝读者如有相似需要,可事先说明常用沟通方式、所需辅助和跨境联络条件,将身份文书、子女生活安排及具体费用主张分别准备。对方案未理解的部分应及时说明,保留逐项确认过程,而不是让亲属只交一份概括同意书。
本案给出的是自愿形成协议的方法和已经披露的履行结果。对跨境送达、外国文书证明和将来域外执行,仍需按具体程序及有关规则核实,不能因为国内调解成功,就宣称任何国家都会自动承认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