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没有人员伤亡,行为人又赔偿了损失,刑事责任是否已经消失,仍须依法审查。最高检公开灞桥张某案,法院最终以放火罪判三年,核心包括人员密集住宅的现实危险及全案从宽事实。本文为官方公开个案研究,非本所承办,不提供起火操作或危险试验方法。
所有权争辩之外,还要查住宅实际环境
二〇二五年七月,张因感情纠纷在自己住宅内故意引发火灾。火势和浓烟影响房屋及公共楼道,消防救援人员扑灭,屋内和楼道公共消防、照明设施有不同程度损毁,未造成人员伤亡。
张最初认为只处置自己的东西不应犯罪。办案检察官审阅材料、讯问并现场勘查,核对火情扩散和危害范围,评价其对高层住宅内不特定人员形成的现实、紧迫危险。不能只用产权证排除公共安全,也不能离开实际空间、人员和火情,认定任何损坏自有物品都构成放火罪。
没有伤亡,与是否已经造成法定公共危险不同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对放火等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设有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另依相应条款。判断仍须核故意、行为与公共危险的联系,不能把损失不大自动翻译为没有犯罪,也不能因发生火情就直接按最重刑档处理。
该新闻没有给出专业勘验全部记录、具体损失金额及每项量刑理由。可以依法调阅、核实并提出针对性异议,不能替原判编写认定,也不宜将检察人员在普法中的概括语句拆成所有案件通用的定罪公式。
全部赔偿与谅解如实计入,却未改为免刑
张后来认罪悔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并获得相关方谅解。检方结合案情提出量刑建议,法院采纳,于二〇二六年三月四日以放火罪判有期徒刑三年。
原文没有公布法院全称、案号及缓刑判项,不从检察院属地补法院,也不能因刑期三年就自行增加缓刑。赔偿实际对象与范围、谅解主体和形成过程,应保留真实凭证,不用一份收条替代犯罪事实审查。
本案提示的是现场危险与损害修复两条事实均要完整保留。个人纠纷应依法解决,不能通过制造危险发泄或施压;提出从宽意见也应依真实履行和法定条件,不承诺支付某个数额即可终结刑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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