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生产资料被人为销毁后,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就无法证明了吗?吴某某等人案把卫星航行数据、成本结转及高管审批相互连接,同时区分不同人员的认识和处理结果。本文依据最高检检例第二百二十号,非本所承办,公开典型材料不等于原判全文。
还原的是采捕事实,不能把技术报告当作完整定罪结论
甲公司扇贝采捕的航海日志、区域记录未被提供,办公系统中的面积和成本数据遭销毁,相关聊天记录被删,原有抽测盘点也无法再现。检方要求补查卫星定位还原船舶作业的原理,并用船只采捕图、底播图和燃油补贴资料核对复原图。
再以真实采捕面积还原经营数据,经审计结转成本、营业外支出和利润,与披露数据比较。公开案记载,二〇一六年虚增利润一点三亿余元,二〇一七年又虚减利润二点七亿余元。这是跨年不同方向的造假,不能相加后说成同一年度获利或公司实际多赚四亿元。
专业资质、方法和印证分别接受审查
面对大数据分析报告不能作为证据的辩解,公诉人就出具单位专业能力、行政执法取证合法性以及不同方法复原结果相近作答,并指出其与审计报告能够相互印证。这里是本案经举证质证形成的判断,不是任何带算法或专业印章的报告均当然可信。
报告使用什么原始数据、怎样还原、误差如何以及能否被其他资料检验,应能说明;数据报告本身也不替代对高管主观认识的证明。审批单、董事会决议、签字记录、人员供述与证言,另用于核实谁布置造假、谁知道真实生产情况而仍同意披露。
单罪刑期与数罪执行刑期不能混写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大连中院判吴某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二年六个月、罚金二十万元,与诈骗等罪并罚后决定执行十五年、罚金九十二万元。其他被告人的罪名组合、刑期及缓刑情况不同,另有两人因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被检方不起诉。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辽宁高院二审维持。不能因吴某总刑期十五年,就说该信息披露单罪判了十五年;也不能将同一报告出现姓名等同于所有人均有罪。实际核案应分别留存原始数据缺口、复原与审计对应、个人认识证据以及各人处理状态,当前法律适用另核行为时点,不凭历史判项承诺新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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