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套房抵给别人、四车位换车,孙某某案为何不算正常清偿

欠款人确实拿房抵债,并不代表其对另一生效判决已经履行。孙某某案的关键是已被控制的项目权益、分得的资产和自行选定的第三人之间的关系。本文依据驿城区法院公开典型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内容信息

案件地区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件地区公开案例研究;供沙坪坝读者参考
案号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号
审理机关
公开来源未披露审理机关
案件状态
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业务领域
刑事辩护

欠款人确实拿房抵债,并不代表其对另一生效判决已经履行。孙某某案的关键是已被控制的项目权益、分得的资产和自行选定的第三人之间的关系。本文依据驿城区法院公开典型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八百万元判决与项目资产已有执行联系

孙与李原是房地产项目投资合伙人。二〇一七年四月的民间借贷判决要求孙返还八百万元本金及利息,生效后未履行。进入执行后,法院先后向项目部送达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查封、冻结孙在项目的相应股权及收益。

二〇二〇年至二〇二二年,孙在项目中分得商品房、门面房、车位等资产,却未报告。其将十一套商品房抵给其他人并办理网签备案,另以价值四十万元的四个车位换得奔驰轿车供个人使用,造成判决无法执行。

民事上存在另一笔债,不自动消除执行约束

公开材料将两种处分分别记载:抵给第三人,与用于履行本案判决不是同一事项;换取个人用车,也不是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不能把“已经花掉”直接等同无能力,亦不能仅凭有抵债合同就认为所有处分均被法院许可。

但本案不证明每一项债权人受偿、以物抵债都构成拒执。真实权属、法院控制范围、处分权限、行为时点及对执行的影响,仍应逐项核实,其他受让人的责任另看认识与参与证据。

判项和材料不宜凭房屋数量推算

法院以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判孙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公开稿未给当前刑事判决日及案号,二〇一七年的日期是借贷民事判决,不得挪作拒执刑判日;也没有据此公布十一套房的统一折价。

可依法核对项目权益、分配清单、执行控制文书、处分合同和实际交付,区分原债务、第三人债务与可执行资产,说明每个疑点指向什么事实。仅列房屋数量,不能代替金额、权属和因果关系证明。

已处分的资产也不能靠倒签许可或虚构第三人债务补正。对执行措施和财产权有异议,应循法定渠道提出;及时履行、认罪认罚等情节能否从宽,由司法机关结合全案判断,不承诺抵回一套房即可免刑。

来源为驿城区法院拒执典型案例三,属于公开案例材料,非原判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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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