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借给同学后出现涉诈资金,不等于持卡学生当然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只是帮同学”“自己没有诈骗”也不能直接免责。要查清的是交付账户时及后续使用过程中知道什么、实际提供了什么帮助,以及是否达到犯罪要求的严重程度。账户异常、刑事调查与有罪认定是不同阶段,应依据原始聊天、账户操作和资金记录判断。
一、帮信罪要同时审查明知、帮助行为和情节严重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信罪,要求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并达到情节严重。不能因为卡在本人名下、流入了犯罪资金,就跳过主观明知和具体帮助行为的审查。相应法条可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步应区分账户如何被使用:本人主动交出银行卡和验证工具、配合刷脸转账,与银行卡遗失、账户被盗用并不相同。如果所谓“借卡”只是同学的说法,还要核对是谁提出、交付了什么、持续多久、何时发现异常。不能用一个标签代替完整事实。
第二步核实帮助的对象和用途。只有违反账户管理要求,与构成帮信犯罪之间仍有距离;同样,个人没有直接接触被骗者,也不意味着帮助行为没有刑事风险。明知、帮助与严重程度需要分别证明,最后再综合判断。
二、同学关系要放进交易背景,不能单独证明知情或不知情
真正长期相处的同学说明借卡用于何种具体事务,与网上刚认识、仅自称校友的人高价收卡,所反映的信任基础不同。但熟人身份不能使明显异常的行为自动合理化。应核对所述用途是否具体、有无真实事项、为何不用借卡人自己的账户、是否同时索要密码、验证码或者要求反复刷脸。
判断时间也很重要。最初基于某项看似正常的用途交付账户,和接到涉诈提醒后仍继续提供新的账户、帮助解除限制,是不同阶段。应把每次通知、每次转账、每次配合验证分别标注,而不是只问最初借卡时是否知道。
2025年7月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要求,结合帮助方式、次数、是否规避调查、获利以及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与被帮助对象的关系等综合认定。知道不能随便借卡,不等于已经证明知道他人正在实施信息网络犯罪;但已知是信息网络犯罪,只是把具体犯罪类型理解错了,也不当然排除明知。
三、哪些事实会影响明知判断,怎样用材料核对
不能只听“我不知道”一句话,也不能要求学生凭空证明自己内心没有想法。办案仍应依证据审查,下列材料可帮助还原当时的认识和行为。
| 待核对的事实 | 重点材料 | 判断时的边界 |
|---|---|---|
| 同学怎样解释借卡用途 | 借卡前后的完整聊天、语音、相关事项凭证 | 不能只截取一句“帮忙”,忽略后续异常要求 |
| 报酬与操作是否异常 | 报酬约定、实际到账、操作指令及持续时间 | 高额无劳动报酬是重要线索,未获利也非当然无罪 |
| 是否知道账户涉诈 | 银行通知、公安告知、本人接收及回复记录 | 区分一般宣传与针对该账户的具体提醒 |
| 收到提醒后是否继续帮助 | 新增账户、刷脸、转账、解除限制等记录 | 不能用首次交卡时的认识覆盖之后全部行为 |
| 是否事先安排规避调查 | 原始聊天、事前准备的说辞、实际使用身份 | 既要核实是谁提出,也要查本人是否参与、知悉 |
| 是否能理解明显异常 | 年龄、实际经历、既往类似行为及具体沟通 | 学历、专业和在校身份均不能独自决定结论 |
2019年相关司法解释将交易价格或方式明显异常、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实施等列为可认定明知的情形,但保留相反证据的例外。2025年意见又明确,因涉诈等异常被限制或暂停服务后仍继续有关行为、事先准备应对调查口径等,也可据以认定,但仍须审查相反证据。不能把手机里有反诈宣传截图,当成对所有具体犯罪均明知的结论。
四、流水、犯罪资金与违法所得,要分别计算和查证
账户流水反映资金活动,不等于持卡学生获得了同样数额的利益。生活费、合法交易、同一资金重复流转、被查证的犯罪资金以及本人收取的报酬,应按各自事实核对。账户入账、出账简单相加,也不当然等于刑法上的支付结算金额。没有充分依据时,不能把账面总数直接写成个人违法所得。
2019年帮信等犯罪司法解释规定了多种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等。但必须先确认对应的帮助行为及数额性质,不能理解为“卡里经过二十万元就必然构罪”,也不能认为获利不足一万元便一律不构罪。
2025年意见针对特定涉卡行为另作细化:出售、出租本人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三个以上且流入资金三十万元以上,是其中一种情形。这里的行为类型、账户数量和金额要一并理解,不能删掉条件概括为所有借卡案件的统一标准;只涉及一张卡,也仍需审查是否符合其他情形。
以上述意见所列情形认定犯罪,还应先行查证流入资金中被帮助对象涉嫌犯罪的金额等是否达到相应犯罪认定标准。被帮助对象尚未到案或尚未受审,并非必须停止认定,但应具备确认其犯罪行为的证据。解释中客观条件限制下的特别规则,针对对象众多等导致难以逐一查证的情况,并不允许用“尚未查清”替代全部证明。
五、大学生身份可以影响处理,但年满十八岁不等于未成年人
是否属于未成年人,应根据行为发生时的年龄判断,不能仅凭仍在读书或者由父母支付生活费确定。已满十八周岁的大学生,不会自动适用未成年人的法定身份待遇;确属未成年人的,还需依法审查刑事责任年龄及相应程序、处理规则。
2025年意见明确,在校学生可以参照对未成年人等群体的有关规定酌情从宽。被诱骗、参与时间短且获利较少、依法认罪认罚、积极配合追查并起重要作用等,是需要具体审查的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对应的处理条件也不同,不能只凭一张学籍证明承诺不起诉或免罚。
若学生组织他人供卡、长期收贩账户或者利用其他学生实施犯罪,还要评价从严情节。在讨论从宽之前,应先判断是否构罪;不能为争取所谓“尽快结案”,将尚未查清的知情程度、资金数额全部默认,也不能把依法从宽理解为无需承担任何后果。
六、不构成帮信罪,还要区分行政、民事及其他犯罪问题
非法出借账户可能违反《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等规定,依法涉及行政处罚及相关账户措施。是否处罚、采取何种措施须有对应事实和依据,不能将“不构罪”理解为必然没有任何责任,也不能把风险限制措施本身当作刑事有罪证明。
该法第四十六条还规定,相关违法犯罪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民事索赔应审查过错、因果关系和损失范围,不能简单将全部涉案流水转成学生应赔金额;学生自己仅获少量报酬,也不意味着民事赔偿必然只限于这笔报酬。
如果实际行为超出供卡,还参与转移明知的犯罪所得,或者与上游犯罪事先通谋、在组织供卡等行为中形成较为稳定的配合关系,可能需要区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犯罪或关联犯罪共犯。不能因最初被告知“涉嫌帮信”,便认为后续无须再审查行为方式、明知内容与具体罪名。
七、发现涉案后先停止继续帮助,完整保存证据
不要继续按同学指令刷脸、取现、转到所谓“安全账户”或另开新卡。通过银行官方渠道核实账户状态、控制继续使用的风险,并如实向办案机关反映。停止后续帮助不当然消除既往行为责任,但继续操作可能带来新的事实与损失。
保留原始聊天、语音、转账凭证、银行提醒和设备信息,不删号、不清空手机、不与他人统一说法。材料可以按“如何认识、为何借卡、实际交付、异常提醒、后续行为”整理;有利和不利的内容都应保持完整。记录不清之处如实标注,不要事后补造证明。
接受询问时说明自己实际知道和做过的事情,核对笔录对时间、金额及操作人的记载。律师可以围绕证据、罪名和从宽条件提出意见。是否退赔、如何退赔应核实对象和程序并保留凭证,不能依信同学许诺,私下交钱换取“保证撤案”或“不会影响毕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