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项通知有不同的对象和作用
外地公安机关在本地执行拘留或者逮捕,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协作,与依法通知家属不是同一项手续。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异地执行拘留、逮捕时,应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所在地公安机关应予配合。不能因为家属后来收到通知,就直接认定机关间协作手续已经核清。
相反,所在地公安参与协助,也不等于已经完成向家属的法定通知。不同措施的通知条件、时间及例外,应分别按法律审查。家属遇到异地执行,应先核实真实机关和措施,不把普通协助调查、拘传、刑事拘留、逮捕全部统称为被抓。
本地协作不改变原有法定权限
逮捕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刑事拘留也须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第八十三条是异地执行的协作要求,不是任何人只要与当地打过招呼就取得拘留、逮捕权限,更不是企业或私人可以借协作名义带走他人。
执行机关、案件承办机关与实际羁押场所可能不同。当地派出所协助核实或执行,不代表案件一定已经转由该派出所办理。了解案件进展、依法申请变更措施和安排律师会见时,应分别找到有权机关,不把家属户籍地、抓获地和案件管辖地直接当作同一个地点。
核实身份和文书时保持真实、合法
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时必须出示拘留证,执行逮捕也应依法出示相应文书。对来人身份存疑,可以通过正式公安联系渠道核实执行单位及相关信息,不向陌生个人账户支付所谓放人费,也不把不明链接填写资料当作必需程序。
已经发生执行的,可保存合法获得的文书、联络记录、时间地点和参与单位线索。家属不掌握内部协作材料,不等于能够立即证明协作完全没有进行;但存在具体疑问时,可以由律师依法核查和提出意见。不得通过围堵、抢夺文书、帮助逃离等方式自行判定执行无效。
程序异议与实体辩护分别提出
律师可将异地协作、执行文书、措施决定、家属通知及实际羁押节点分别核对,针对真实缺口依法申请说明或提出控告申诉。即使发现某项程序问题,也不能自动推导没有犯罪事实、全部证据失效或当场必须撤案,具体后果应依相应法律判断。
沙坪坝家属委托时,可先交一份按时间排列的执行记录,注明哪些来自亲历、哪些仅是转述。无须为了看起来完整而编写不知道的承办人或看守所。把机关身份、措施依据和实际地点查清,才能有针对性地办理会见、提交意见及后续救济,避免反复向无权限的单位提出同一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