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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对附带民事赔偿提出上诉,会让刑事部分一起重新审判吗?

只对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提起上诉,不等于刑事判决的效力一直悬而未决,也不意味着二审法院对刑事部分完全不能审查。必须区分刑事部分何时生效、二审怎样审查,以及发现刑事错误后通过什么程序纠正。

先确认实际提出了哪一种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依法对附民部分上诉。若被告人还对定罪量刑上诉、检察院提出抗诉,案件状态与只有附民当事人上诉不同,应读取真实文书和请求,不能只听一方概括“已经上诉”。

刑诉法司法解释第四百零八条规定,只有附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诉的,一审刑事部分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对赔偿额不满意提起上诉,不会当然延后刑事部分生效。

该条还对刑事被告人同时为二审附民被告人时的送监安排作出规定。暂缓送监的程序问题,也不能被理解为刑事判决尚未生效。

全面审查与直接改判刑事部分不同

司法解释第四百零九条要求二审审理附民上诉、刑事部分已生效的案件时,对全案审查。刑事部分无不当的,只处理附民部分;刑事部分确有错误的,依审判监督程序对刑事部分再审,并与附民部分一并审理。

所以,不能把“全面审查”解释为附民上诉人可以任意要求二审直接重判刑罚;也不能要求法院对明显影响案件处理的刑事错误完全不予理会。程序之间存在衔接,但有各自启动和审理规则。

提出有关问题时,应准确说明错误影响赔偿、定罪量刑还是其他处理,而不是用一份只计算医疗费的上诉状代替全部刑事救济。

附民上诉本身仍要围绕具体赔偿争点

列出不服的项目、原判认定、依法应认定的金额及证据。付款是否遗漏、医疗或其他损失是否证明、责任范围有没有重复,应逐项说明。只要求“全部支持原诉求”,却不解释原判哪里有误,难以把争议缩小。

新材料应说明来源、证明对象及与原有认定的关系。二审新增独立请求还有相应处理规则,不能认为一进入二审便可以不受限制地增加所有新的损害项目。

对附民判决、裁定的上诉期限,司法解释第三百八十条要求按刑事部分上诉、抗诉期限确定;附民另行审判也有相应规定。不能直接照搬普通民事判决上诉十五日的认识而耽误。具体是判决还是裁定及实际送达时间,应逐一核实。

保留刑事救济,也别放弃现有民事请求

若确实对定罪量刑等刑事部分有异议,应及时核实自己依法可以采取的渠道和期限,不能以“附民已上诉”代替应当另行提出的请求。刑事部分已生效后,主张纠正也应按对应程序处理。

准备材料可以制作程序状态表,分别记录刑事与附民请求、谁提出、文书及送达日期、目前是否生效。它帮助当事人明白自己现在争的是什么,也避免家属将赔偿上诉误解成一定会重新开一场完整的刑事审判。

依据与延伸阅读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