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已经构罪后,主动报告、赔偿和修复应怎样组合审查?二〇一一年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二款写的是主动向有关部门报告,积极赔偿损失或者修复被损坏设施,可以酌情从宽。不能把赔偿与修复之间的或者,改成必须两项全部完成。
报告与两种补救,须按原条件分别核实
该款以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构成犯罪为前提。主动向有关部门报告,是条文列出的事实;其后积极赔偿损失与修复被损坏设施,是两种补救路径。只因没有另外完成一笔赔偿,就一概否定已经主动报告并实际修复的从宽主张,并不符合这一组合表述。
同时,也不能只拿设备后来恢复了,便省略由谁主动报告、恢复是否确由相应补救实现等事实。维修单位自行巡检发现并修好,与行为人主动报告、积极配合依法恢复,不是无需区分的同一经过。
可以酌情从宽,不是补救一项就必然免刑
条文采用可以和酌情,并没有承诺固定减少多少刑期、必判缓刑或者当然不予追诉。危害后果、过失程度、补救真实性及其他法定情节仍须综合审查。赔偿意愿、已经签约、部分履行与实际完成应如实说明,不把未来承诺写成已经支付。
这里的修复也应核实际功能和验收记录,而非只看有人更换过零件或开出发票。不能为了取得从宽材料擅自进入设施作业,更不能修改原始故障记录;相应工作应由有权限和能力的人员依法进行。
从宽材料不能代替构成异议或消除民事损失
补救可以作为量刑材料,但不应被解释成行为人已经放弃对罪过、严重后果或因果关系的真实异议。是否构罪先依第三条第一款和其他法定条件判断,不能以愿意出钱填补原本欠缺的证明。
修复设备与其他已经发生的损失,也不一定完全相同。能够依本款提出刑事从宽意见,不等于所有财产权利人已经收齐赔偿;民事请求的项目、金额及已经填补部分,还应依法另核,避免漏算或重复计算。
可按发现风险、主动报告、组织补救、功能恢复及实际付款排列真实记录,明确每份材料证明哪一条件。报告受理记录、维修和验收资料、支付凭证分别保留;不知道的时间不补造。最终应形成有依据的酌情从宽请求,不能以谅解书或维修完成单换取司法结果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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