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游将有毒物质排入公共污水管网,不能只拿污水厂末端一张合格检测单,便推导上游排放一定合法。二〇二六年环境资源刑事审判座谈会纪要第十二、十三项,分别说明许可范围、处理能力及后续排放之间的关系。它们解决的是相应非法排放行为的性质,不是免除全案证明。
两类许可及具体排入物先核清
第十二项针对违反排污许可证、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规定,或者没有依法取得相应许可证,将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或者有毒物质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管网。最终向外环境排出的污水是否达到国家或者地方标准,不影响对该行为非法排放性质的认定。
这里不是说任何普通生活污水均属于列明物质,也不是只要一家企业的证照有小差错便已构成犯罪。应核真实排入物属性、许可及具体要求、实际排放和责任人员,不用一般处理合同或交费凭证代替相应许可审查。
明知设施不具相应资质,后续稀释也不消去原问题
第十三项针对行为人明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不具相应物质处理资质,仍交其处理;运营者通过稀释降低浓度后向外排放,或者采用其他违反规定的方式处理,不影响对行为人、运营单位非法排放行为性质的认定。
因此,末端浓度与上游是否合法交付、运营方是否依法处理,应分别核实。不能把一般污水运营经验直接等同具有处理全部危险物质的能力,也不能只因存在转交或稀释记录便省略明知等具体条件。本文不提供稀释、排放或规避监测方法。
性质判断之后,仍须审查犯罪成立与个人责任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还要求相应违法行为及严重污染等条件。纪要没有宣布凡纳管手续不齐就必然判刑,也没有规定一张末端达标单能够推翻全部源头证据。不同参与人的认识、任务、控制范围及实际行为,均须依法证明。
提出异议可依法核源头和接收端完整许可、对应批次物项鉴别、交接及实际处理记录、监测对象与时段。真正合法纳管、符合法定处理条件的活动,应按真实资料说明,不与条文所指违法情形混同。
污水厂服务费争议、行政整改和刑事责任还各有依据,不能用合同已结清代替排放合法性,也不把补办手续写成过去一律无事。发现风险应依法停止不当活动、报告并处置,保存原始材料;禁止倒填许可、改写检测或靠转移废物制造已经合规的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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