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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作证涉及商业秘密,就能一概拒绝回答专业问题吗

鉴定人在执业中知悉商业秘密,不等于面对法庭的所有专业问题都可以不答,也不等于可以不加区分地公开技术资料。司法部二〇二〇年鉴定人出庭指导意见第五项,将先向法院阐明保密问题、经法院许可后如实回答,作为明确的衔接要求。

先具体说明哪些回答涉及秘密

意见第五项第五目同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鉴定人应向法院阐明相关问题,不能只给整份档案贴上保密标签,就拒绝解释与案件有关的鉴定依据、步骤或计算。

需要区分回答所必需的内容与无关秘密信息。例如说明某一检测结果的形成依据,是否必须披露全部配方或其他客户资料,应由实际问题决定。不得在公开说明时顺带散布案外人数据,也不能用没有说明依据的保密主张阻断全部核查。

许可后的如实回答仍须履行

前述规定要求,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应当如实回答。鉴定人不能私下用委托方不同意作答替代法庭的依法组织,也不能因担心结论被追问,便把普通专业争议全部改称商业秘密。

这不是法院许可后可以编造或超出专业认识回答。确实不知道的事实、没有进行的检验和不能支持的结论,应真实说明,不能为了显得配合而替他人补足证据。与鉴定无关的私人问题,亦不能仅凭提问者想了解就扩大为应答范围。

保密措施与证据审查各有任务

法庭怎样处理相关秘密、采取何种调查方式,应依据相应诉讼规则决定。鉴定人向法院阐明,并非自己宣布全案从此不公开;经许可回答,也不表示任何旁听者可任意传播所获秘密。

可把具体问题、涉及的秘密内容、请求法院处理的范围和实际答复记录对应,提出能够在保护合法权益的同时检验意见的方法。对记录有争议应依法指出,不能在庭后另造一个从未向法庭说明的保密理由。

该规则解决的是专业回答与保密义务如何衔接,不预先判断鉴定结论真假,更不保证提出秘密就免于出庭。依法说明、依法回答与限制无关披露应同时落实,不能只选择对自己有利的一项。

依据:司规〔2020〕2号第五项第五目、第八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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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