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赔偿请求的两年时效遇到法定障碍,不能仅以日历走完就宣布一概逾期。二〇二三年解释第七条针对最后六个月内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特定障碍设置中止,但也不是只要代理人忙碌或者当事人没有找到律师,就自动重新获得两年。
先核障碍与不能主张权利之间的关系
条文列明不可抗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以及其他导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其中法定代理人的情况,不能直接等同任意委托代理人休假、未接电话。申请人自身能力状态、代理关系和具体障碍必须查实,并说明为何确实不能行使请求权,不用一份与办理无关的诊断或一段主观等待代替。
最后六个月与消除后六个月分别计算
中止有请求时效期间最后六个月这一适用条件。障碍何时出现、何时消除,应与原起点及其他法定不计期间一起核对,不能脱离原有期间只看某次住院日期。
第七条明确,自中止时效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请求时效届满。它不是原因消除后重新计算完整两年,也不是任何后来投诉都能让此前已经届满的时效复活。起点、期间计算及相应事实有争议,应逐项依法说明。
中止与法定救济扣时不同
第六条处理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及特定法定救济期间不计入;第七条处理无法行使权利的障碍。名称相近不代表证明任务相同,也不能只凭曾反映过问题,就同时套所有有利规则。
可保存能力及法定代理资格材料、障碍发生消除的证明、原时效起点和已提交请求记录,形成逐段计算表。障碍消除后应及时依法办理,不把六个月当作必须等满再提出;是否符合中止及最终能否获赔,仍由有权机关依证据认定。
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二〇二三年司法赔偿请求时效解释第六、七、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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