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间谍法第二十五条对查验电子设备、设施及有关程序、工具,以及随后可能采取的查封扣押,设置了不同条件。不能把查验发现问题直接改成所有设备一律扣押,也不能将查验与刑事案件中基于其他法律采取的措施不加区分混用。
先核所用权力和相应手续
依法执行任务的工作人员,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出示工作证件,可以依本条查验有关对象。应核真实措施、依据和范围,不能只因有人自称安全检查就认为任何要求均已符合本条。
有关个人和组织应依法配合,同时可就实际手续和对象提出具体核实请求。存在争议应通过合法渠道反映,不据普通文章自行破坏设备、删除资料或妨碍依法执行任务。
整改与查封扣押有法定衔接
查验中发现危害国家安全情形,条文要求责令立即整改;拒绝整改,或者整改后仍存在相应隐患的,可以查封、扣押。记录应能够说明原问题、整改要求、实际回应及风险状态,不能用存在一般故障这一说法替代全部条件。
这也不是允许本人只写整改完成,就自行决定措施必须解除。实际是否整改、所指危害是否消除,都应依法核实;不能补造处理记录,或者将另一台设备的结果当成本台结果。
危害情形消除后,应及时解除本条措施
对依本条查封扣押的相应对象,在危害国家安全情形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既不能将本条写成无条件永久扣留,也不能因为某项隐患已经消除,就宣称其他独立刑事或行政措施一概同时失效。
可以将查验与措施文书、对象清单、整改事实、风险消除资料和待核问题逐项对应,提出针对性请求。设备权属、经营损失与具体救济另按事实和法律处理,不套用另一行业的固定解除天数,也不承诺一份自评报告便可恢复全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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