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电力设备导致大范围停电,用户数和时长很重要,但不能只报出两个数字便完成全部认定。2007年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表述还要求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用户、持续时间和实际影响应一并对应。
三项事实不能只证明其中两项
该项规定造成一万以上用户电力供应中断六小时以上,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属于相应严重后果。这里不是将受影响居民人数直接等同用户数,也不是用累计投诉条数代替供电中断范围。
应明确同一事件影响哪些用户、实际起止及是否有分段恢复,使用可靠记录说明。重复登记的同一用户、其他原因停电的用户,不能未经核实就纳入;报表使用某种统计口径,也应说明与司法解释所需事实怎样对应。
严重影响需要结合真实生产生活
可依法核实实际停工、重要生产生活需求受阻及相关处置,不用抽象的可能不便直接替代已经发生的严重影响。反过来,也不能仅因没有人员伤亡或抢修很快启动,就一概否认已经发生的实质影响。
该项只是第一条所列路径之一。即使这一组条件尚不能证明,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如被提出,仍须独立核查;不能因一个分支有争议就把其余事实自动写成不存在。
停电事件不等于已证明刑事破坏
解释适用于相应破坏电力设备犯罪,正常检修、一般服务争议和刑事行为不能只按同样停电时长混为一谈。行为人、主观罪过、具体作用与因果关系,应另有证据,供电公告晚发也不能直接证明有人故意破坏。
家属或企业可以依法整理事件时序、用户范围、恢复节点和影响证据,指出不一致处。不得自行控制线路制造测试结果,也不通过删改运行记录改变时间。准确适用这一分支,应同时避免漏掉必要条件和无依据扩大后果,而不是寻找一个数字承诺必然入罪或必然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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