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知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家属发现实际地点似乎仍是羁押场所或专门办案场所,不能只因文书写了监视居住,就认为执行地点当然符合法律。《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同时规定了适用指定居所的条件和不得选用的场所。
可以指定居所,不等于可以任意选地点
监视居住原则上在被监视居住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居所执行。对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在指定居所执行。该条随后明确,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因此,选择指定居所的理由成立,与具体地点合法,是两个需要同时核对的问题。案情复杂、房间条件较好或者工作人员口头称方便,并不能取消这项场所限制;也不能把已不在自己家,直接推定为地点违法。
先查真实用途,不能仅按建筑称呼判断
可核决定和执行机关、地点告知、实际用途及已经依法取得的记录。家属不知道确切地址,应通过正式渠道如实询问,不寻找所谓内部人员收费定位,也不能擅闯受控场所。
一栋建筑的外观、招牌或网络地图名称,未必足以证明其法律性质。提出疑问应描述真实情况,并请求有权机关核查,不在未查明时将普通临时场所概括为看守所,或将本来属于专门办案用途的房间仅改名为居所。
地点、会见和期限应分别处理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还涉及法定通知、委托辩护和检察监督。除无法通知外,执行后二十四小时内应通知家属;不能把家属尚未收到纸张就直接认定没有通知,也不能用一句侦查需要概括任何不通知理由。
对地点有异议,可由本人、家属或依法受托辩护人提供具体线索,请求核实并依法纠正;同时落实健康、会见及其他真实需要。地点争议不会使本人可以自行离开现执行处所,原有义务应依法处理。
本题核查执行场所,判刑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如何折抵是另一问题。不能把可能折抵刑期作为地点不合法也无需纠正的理由,也不能在地点尚未查清时自行计算全部羁押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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