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涉及一百万元诉请,就一定属于刑事情节严重吗?有人看到非法占有十万元的规定,又以为起诉十万元即进入较高刑罚档次。这两种说法都混淆了数字对应的事实。2018年解释第三条列明不同严重情形,不是一张按诉请金额自动判刑的价目表。
十万元对应非法占有,不是任何诉讼标的
第三条第五项规定非法占有他人财产达到十万元以上。需要证明财产取得及非法占有等实际事实,不能把诉状中的请求金额、法院冻结上限或某账户流水直接等同已经非法占有。钱最终由谁控制、是否实际取得及其性质,均要依法核查。
这项规定也不表示不足十万元就必定不构罪。它处于第三条的情节严重层次;基本罪是否成立,要回到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与解释第一、二条的捏造事实、诉讼行为及妨害司法秩序或严重侵权等条件,不能把较高层次数字误作全部案件的起点。
百万元在不同条项又有不同对象
第三条第一项针对基于捏造事实采取财产或行为保全、造成他人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第三项是致义务人自动履行生效裁判财产给付义务,或法院强制执行财产权益达到一百万元以上;第四项则是致他人债权无法实现达到一百万元以上。
因此,冻结财产名义价值、保全实际损失、履行执行权益与其他债权不能实现,不能随意相加或互换。应根据适用条项查实际后果及与虚假诉讼的联系。同一财产在不同文书重复出现,不等于每份文书都产生同额新损害;债权未实现还须核其他财产、原因及因果。
没达到数字,仍要核其他法定情形
第三条还规定严重干扰司法或损害公信力、致他人因不执行假裁判而被刑事拘留逮捕或刑追,以及其他严重情形。不能为了凑数把不确定后果写成已发生,也不能只挑未达某个数字便宣告不存在任何严重情节。具体适用应据全案依法认定。
沙坪坝读者可以按每一拟适用条项列事实、对象、金额、时间、来源和因果依据,把诉请额另列。损失、执行款和财产控制资料应保留真实原件,未知写待核,不造高额合同扩张后果。准确对上数字的法律对象,才能避免用起诉金额代替事实,也不把退赔或撤诉保证成自动降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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