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对不同签认设置了不同环节
工程材料进场有人签字,不能据此认定所有工程款拨付和竣工验收手续已经完成。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分别规定,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相关材料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因此,普通监理工程师确认某批材料或者一道工序,不当然替代总监理工程师在相应事项中的签认。反过来,取得总监的一份签字文件,也不能自动证明每批材料检验、每道隐蔽工序检查均已实际完成。要按真实文件和事项对应,而不只争有没有监理签字。
先确认人员身份和签认范围
核对工程监理合同、进场人员和依法具备的资格、总监任命及文件内容。项目上负责联系的人、企业负责人或资料员,与本项目依法承担相应职务的人不必相同。签认还要看对应哪个工程、哪期计量或验收事项,不能用另一单体工程的签字替代本次手续。
人员依法发生更换时,应查明真实衔接,而不是把已离场人员姓名长期保留在空白表格。任何一方都不应冒签、倒签或先盖章后补内容。缺少签认的原因,可能是资料未提交、检查尚未完成,也可能存在无合理依据的拖延,应分别记录和处理。
缺一项手续不等于可以永远拖欠价款
质量管理上的程序要求与合同价款是否已经到期、发包人是否应配合补办、拒绝签认有没有正当理由,仍须依法分别审查。建设单位不能故意阻止应完成的签认,再将自己造成的缺口作为永久拒付理由;承包人也不能只交一份没有基础资料的付款表,便认定所有审查均是拖延。
将合同付款条件、实际完成范围、计量资料、监理意见及补正要求相互对应,能够区分金额争议、质量问题与手续缺漏。发生工程款诉讼时,法院会依据合同和实际履行审查请求,不宜把第三十七条概括成只要未签总监就必定没有任何民事债权。
以真实补正解决程序缺口
沙坪坝工程可先列需办理的签认、现有文件和未解决问题,向有权人员提出具体审核请求并保存送达与回复。发现材料或工序确不符合要求,应依法处理质量问题,不能为了尽快拨款把未经检查写成合格。
监理单位也应说明依法需要补充的材料和实际审核意见,不以模糊的领导不在拖住所有事项。对确有损失的延误或不当签认,需另核责任、因果及金额。分清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的职责,是使工程质量程序与价款处理正确衔接,不是给任何一方制造无依据的付款或免责口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