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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电子认证证书签约后遭受损失,必须由受损方证明认证机构每项过错吗

企业依据电子认证证书确认交易对象,后来发现认证或证书内容存在问题并发生损失。除了追究实际冒用者,能否向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出请求,不能只用用户自己保管账号回答。电子签名法第二十八条,对签名人或签名依赖方依据认证服务从事民事活动受损,规定了提供者不能证明无过错时的赔偿责任。

先找到实际认证服务提供者

签约平台、验证码发送商、合同相对方与依法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机构,可能不同。应取得原始签署包、完整证书、签发者和序列号,核其真实身份与承担的服务,不能把页面上最大的品牌图标直接当成第二十八条的义务主体。

法律第十六至二十二条对认证、身份查验、材料审查及证书完整准确等有要求。主张应对应具体环节,例如申请人与证书持有人是否相符、有效期内内容是否准确、依赖方能否证实相关事项,而不只说软件曾显示绿色通过标记。

无过错由提供者证明,不等于其他要件全部免证

第二十八条适用时,提供者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这有别于要求普通使用者逐项自行破解后台、证明每一个技术漏洞。但受损方仍应说明自己作为签名人或依赖方,依据哪项认证服务进行了什么民事活动,以及发生何种损失和联系。

不能只因交易对方破产或不付款,就要求任何签发过证书的机构赔偿全部货款。证书认证通常也不等于对企业偿债能力、员工全部交易权限及商业信用的绝对担保,应把认证问题与普通履约风险分开。

提供者的核查材料和反证应进入正式审查

可以提出需要核实的申请、身份核验、证书签发更新与有效状态、服务规则及异常处理记录。第二十四条要求妥善保存与认证相关信息,期限至少为证书失效后五年;可提供具体证书和时段线索,依法请求取得或通过诉讼程序调查,不能擅自进入认证系统。

机构如证明已履行相应义务、问题来源不同,也应完整评价,不能把责任规则当成绝对无过错保险。用户自身提供不实信息、失密后未及时通知并终止使用等,第二十七条另有责任规定,应如实核查,不以主张机构责任为由隐去自己的已知操作。

损失和各主体责任按实际范围核算

保留合同、认证服务、错误或异常发现、通知止损、付款交付及后续追回的完整时间线。要求说明具体赔偿项目和因果联系,已经从冒用人、合同相对方或其他渠道取得的补偿,应依法统一扣减,不能向不同主体重复收同一损失。

律师可形成机构身份与义务、依据认证交易的过程、受损事实、应调取记录和净损失表,分别评估合同、侵权或特别责任请求。技术证书能否证明当时签署,与认证机构是否应就自己的服务赔偿,是相互联系但不同的决定,不能只以签名验证是否通过结束全部审查。

依据:电子签名法第十六至二十四、二十七、二十八条:https://www.beijing.gov.cn/zhengce/zhengcefagui/202202/t20220208_2606143.html 。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

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