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赋强公证债权文书列有多项义务,债务人发现其中一部分办理程序严重违法,便要求整份全部停止执行。能否扩大到其他内容,不能只看它们是否印在同一份公证书上。公证执行规定第十八条将部分不予执行与不可分时整份不予执行分别规定,申请应明确问题落在哪里、为什么影响其他部分。
先确认属于严重公证程序问题
第十二条第一款列举未到场且未委托代理人到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为办理、公证员特定利益冲突及经确认的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等,并包含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情形。不是合同中任意一句争议,就可放进这个程序渠道。
如果实际主张是债权内容与事实不符、违反强制性规定等实体事由,规定要求告知依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另行起诉。申请人宜把到场、委托、身份、具体公证程序与实体欠款问题分列,避免用一份没有区分的异议,把应走不同路径的全部争议混在一起。
能分开的,原则上针对问题部分处理
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文书部分内容具有第十二条第一款情形的,应裁定对该部分不予执行。因此,证明一项独立义务存在相应严重程序问题,并不自动推翻其他能够独立存在和执行的内容。反过来,也不能因为整份有统一编号,就断言必须捆绑保留全部效力。
可逐项对应债权人、债务人、付款或担保义务、办理经过及执行金额,说明哪部分受影响。必要的计算附件、授权范围和公证记录应一并核查。法律没有给所有文书统一的“金额达到多少就算不可分”标准,不能靠争议金额占比直接替代内容及程序关联的分析。
不可分时,才进一步审查整份不予执行
同一款同时规定,应当不予执行部分与其他部分不可分的,裁定对该公证债权文书不予执行。主张不可分,需要说明为何剔除问题部分后,其余义务不能独立确定或执行,不能只说自己不愿继续还款;主张可分的一方,也应给出可核对的独立内容及依据。
不要为制造可分性临时改写已公证的债务文件,或者把原本依赖同一关键意思表示的事项事后包装成彼此无关。法院审查针对真实文书及办理过程,申请人自己的拆分表只是帮助解释争点,不是可以替换原公证文书的新执行依据。
部分救济与整个执行进度需要分别安排
一般申请期限及一并提出多个事由等要求,仍应依第十三、十四条核实际送达和知悉情况。申请书应清楚写主张不予执行的范围、具体程序事由和证据,涉及其他部分不可分的,再陈述相应理由,不只提出“全部撤销公证”这一不对应本程序的笼统请求。
第十七条规定审查期间不停止执行,充分有效担保与相应处分措施另有安排。已提出部分异议,不代表全部财产处置自然停下;已经履行的款项也应真实记录,避免范围纠正后重复计算。律师可交付义务及金额拆分、程序缺陷、可分关系和执行状态四项对照,帮助法院审查实际应保护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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