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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买方迟迟不定尺寸,卖方能直接按自己的规格生产吗

跨境订单约定由买方随后指定包装尺寸和其他特征,交期临近,买方始终不答复。卖方能否直接按最便于生产的规格开工,再要求对方必须收货?在符合适用条件的国际货物买卖中,《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六十五条允许卖方在特定程序下自己订明规格,但并非一催未回便取得任意决定权。

先确认规格本应由买方依合同订明

条文以买方根据合同负有订明形状、大小或其他特征的义务为前提。先读订单、技术附件、历史确认和变更约定,确认尚待决定的是哪些项目;已约定明确的规格,不能因卖方现在觉得不方便就擅自改掉。

公约适用还需核营业地、交易类型及当事人是否排除或变更有关规则。不能仅因买方在境外便保证当然适用,也不能把该条直接用于国内买卖或设计、加工服务;其他法律和合同安排应按具体条件判断。

到约定日期或请求后合理期仍未指定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买方在议定日期,或收到卖方要求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未订明规格,卖方可依其所知的买方要求自己订明。需要核原定期限、要求实际收到和合理等待,而非邮件发送后马上开工。

自己订明也应依据已知买方需要,例如约定用途、配套尺寸和此前确认的条件。不能故意选择对买方无法使用的规格,或仅按库存最便宜的方案处理,再把买方未回复当成对一切偏离的概括同意。

自订后还要通知细节并给一次合理选择期

第二款要求卖方将所订规格的细节通知买方,并规定一段合理时间,让买方可以订出不同规格。买方收到通知后,在该期间没有这样做,卖方所订规格才具有约束力。

因此,首次催买方指定与卖方自订后的细节通知,是两个需要对应证据的步骤。只发快回复三个字,没有具体自订方案和新的合理答复期限,不宜直接声称第二款约束效果已经出现;通知范围也不能只写规格按我方标准而无法识别。

明确答复、沉默和其他救济分别处理

买方在该期限内订出不同规格,卖方应按真实合同和条文安排处理,不能无视已及时到达的选择。争点在通知收到、期限合理或细节不明时,应先固定证据并采取适当履行安排,避免把尚未形成的约束强行当作已完成。

第一款保留卖方可能享有的其他权利,不意味着规格程序一启动就自动解除合同或确定全部损害赔偿。是否另有履约、付款或违约救济,应核对应条文与事实;对已经采取相互冲突的安排,也应如实说明。

卖方可准备合同待定项目、原定日期或首次要求、已知需求、自订细节和第二次合理期限的连续记录。该条给的是在买方不配合时继续确定履行内容的路径,真正可执行的成果是一套能证明约束形成的规格确认材料,而非只留一句对方一直没有回复。

依据:公约第六十五条,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中文全文:https://uncitral.un.org/sites/default/files/media-documents/uncitral/zh/v1056996-cisg-c.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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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