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沙坪坝找好住处、签了租赁合同,还没搬进去就因工作地点变化想退租,中介费并不必然跟着租金一起退。应分别看房东是否同意解除、租赁合同是否成立,以及中介承诺的服务有没有完成。“一天没住”主要描述实际使用情况,不能直接证明中介没有促成合同。
租赁合同和中介合同要分别核对
房东收取的租金、押金,与中介收取的服务报酬通常具有不同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规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按约定支付报酬。因此,因承租人自身安排改变而解除租约,并不当然导致已经产生的中介报酬一并消失。
不过,中介合同另有“未交房可退”“入住前取消退一定比例”等明确承诺的,应核实承诺主体、适用条件和完整文本。广告中的口号、聊天中的具体答复与正式合同不一致时,应一并保存,不能只听销售人员事后解释。
尚未促成租约,与签约后反悔不是一回事
如果只是看房或提交意向,最终并未促成租赁合同成立,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规定中介人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可以按约请求支付从事中介活动的必要费用。此时要分清收款究竟是佣金、可退预付款,还是有依据的必要支出,不能换个名称就收取全部佣金。
是否已经成立租约,应结合双方意思表示及书面文件判断,不只看有没有领取钥匙。对于电子签约,保存完整签署记录和合同附件,避免只有付款截图而无法说明付款对应什么约定。
房屋问题是中介隐瞒的,还要审查其责任
中介若故意隐瞒与订约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依法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承担赔偿责任。比如围绕出租权限、实际可居住状况作出虚假说明,应具体核查其知道什么、说过什么以及这如何影响签约。
不能因为后来发现一点不满意,就推定中介故意欺骗;也不能因为合同写了“自行查验”便认为中介所有如实报告义务都被排除。拍摄现场、保存房源页面和完整沟通,比争吵时反复说“被骗了”更便于处理。
退费时把请求按收款人分开
可分别列明房东应结算的租金押金、中介费的收取主体及依据,以及因具体违约产生的合理损失。有人代收款项时,还要核实代收权限,不能把微信收款人当然视为全部责任主体。协商文件应写明各方退多少、何时退,以及是否处理了其他请求。
毕业生签约前,可以把交房条件、就业变化退租安排和中介退费条款提前问清并落实到书面。已经发生争议的,不必为了证明“没有入住”而放弃保存钥匙交接等材料;事实越完整,越能分清合同成立、服务完成和后续解除之间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