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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董事会全票同意聘任财务负责人,还需要先经审计委员会通过吗

上市公司拟聘任财务负责人,即使董事会所有董事都同意,也不能据此省去依法应当先完成的审计委员会程序。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的,对聘任、解聘财务负责人等事项作出董事会决议前,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先确认适用的公司身份和机构设置

这条规定属于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则,应核公司是否属于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其现行治理结构、章程和审计委员会成员。不能因为一家普通有限公司也称内部小组为审计委员会,就不加区分地套用全部上市公司程序。

财务负责人也不等于每一位会计或出纳。拟任职位的真实职责、公司文件和依法确定的高级管理人员身份需要对应,不能为规避程序将同一实际职位临时改个名称,也不能把普通财务岗位招聘一律写成必须由董事会决定。

委员会通过在前,董事会决定在后

审计委员会的前置审议和董事会依法作出聘任决定,是不同层次。董事会中的几位成员同时参加过沟通,不等于审计委员会已经依法就同一候选人和议题形成决议。应核通知、材料、成员意见、表决和时间记录。

法律要求的是全体成员过半数,而不是仅按到场者计算。比如委员会有五名成员,只有两名赞成,即使两名都是当天到场者,也不能把两票算成全体过半。人员任职和议事程序还要符合适用规定,不宜只在会议纪要最后加一句全体一致同意而缺少真实过程。

不能将事后补签伪装为事前审议

如果董事会已经表决,后来才发现前置程序遗漏,应如实保存已有文件,依法评估补正和重新审议的安排。不能倒填日期,把事后取得的同意写成董事会开会前已经完成;对外信息已经披露的,还应依实际适用的信息披露要求处理。

程序存在问题后,具体决议属于何种效力争议、可以由谁在什么期间提出请求,需要结合公司法、章程和事实判断。不能仅凭遗漏一项程序,就直接承诺所有外部行为一并无效或个人可立即取得赔偿。

把候选材料与完整决议链一起保留

准备任职资格、职责范围、提名和审议材料,标明交给哪个机构、何时形成何种结论。委员会记录应使后续核验能够看出是对哪一名候选人、哪一版本聘任方案作出意见,而不是只保留一张没有议题的签名表。

沙坪坝企业及相关股东研究上市公司治理时,应区分委员会把关、董事会决定与劳动或聘任合同的具体履行。候选人资格合格、合同待遇谈妥,不能代替机构权限和法定程序;完成审议也不意味着其之后的每一项财务工作都当然免责。将两次真实决定接起来,才能回答全票通过是否已经足够这一具体问题。

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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