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要求两名董事共同签字,其中一人对外承诺付款,公司能否拒绝,不能只拿出章程中的一句限制。应先查签字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代理身份、实际权限,以及相对人对限制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内部决定有问题与外部合同是否约束公司,需要分别判断。
先确定签字人以什么身份行为
法定代表人、受授权业务人员与普通董事,权限来源不同。普通董事不因有董事头衔就当然能代表公司承诺债务;法定代表人履职和代理人对外行为,则应分别适用代表、代理及相关规则,不能把几种身份混为一谈。
查看登记、授权、合同签名位置和实际履行,确认文件是个人保证、公司付款计划,还是尚待审批的磋商意见。一人同时有多个身份的,应结合内容确定其实际意思,不只根据落款上写的职务定性。相对人也不能仅凭一张名片要求公司承担任何金额。
内部共同签字要求并非毫无作用
章程、有效决议和授权文件可以说明内部权限。公司需要核实限制适用什么交易、是否已经依法变更,不能事后拿另一版本章程追溯解释。未履行内部程序可能导致有关人员承担内部责任,但不自然得出外部承诺必然无效。
民法典关于法定代表人权限限制和越权代表的规定,保护条件符合的相对人;代理行为也有相应的无权代理、追认和表见代理问题。不能把善意理解为只要对方自称不知道就足够,还需结合真实证据与应尽注意依法判断。
对方掌握的具体信息影响判断
公司以前明确通知双方必须共同签字,合同也特别写明生效条件,与公司长期接受同一人独立签约并履行不同。相对人参与绕开程序,和正常收到公司按惯常方式发出的文件,也不能一概同等评价。
应保留原邮件、授权附件和谈判过程,核对是否存在明显矛盾。单凭章程可查询,并不宜任意推成相对人已经实际知道所有内部限制;交易性质另有法定审查要求的,应具体适用,不能用普通付款规则概括担保等特殊事项。
后来履行和确认也要查清
公司已按计划支付部分款项、发出正式确认或以其他方式真实追认,可能影响法律判断,但财务转账也应核对是否对应本项承诺。不能把另一合同付款说成承认全部债务,更不能让经办人私自补盖公章制造追认。
公司认为不受约束,应及时提出具体依据并依法处理,不能一边让对方继续履行,一边事后主张从未有合同。相对人主张付款,也应说明基础债务、到期条件和金额,不能只凭超权限争议省略债权本身的证明。
将外部履行与内部纠责分别安排
沙坪坝企业可以整理身份、权限、对外告知、合同条件和后续履行五项材料,依法确认应由谁承担什么义务。对外依法需要履行的,不能仅靠公司内部处分文件替代付款;内部确有违规和损害的,再按相应规则追究。
今后的授权宜明确事项、金额、期限和签署方式,并做好真实交接。这样既能减少内部审批被绕开,也不把公司内部管理成本全部推给正常交易相对人。